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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扩大试点在押表现纳入量刑杜绝“牢头狱霸”

2011年07月19日 16: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重庆扩大试点在押表现纳入量刑

  填补对在押未决人员奖惩空白有效杜绝“牢头狱霸”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自该院2009年8月推出《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办法》以来,目前已有10名在押人员因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获得轻判。

  荣昌县检察院检察长梁经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被关进看守所到判决前,是在押人员情绪最不稳定的时期,易出现不服监管、欺压打骂同监人员,充当“牢头狱霸”的现象。而对在押未决人员的奖惩,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9年8月,荣昌县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荣昌县未判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办法》,随后又制定了《未判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实施细则》。

  据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后,认为此项制度效果明显、可操作性强,决定在18个区县检察院扩大试点,以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改善看守所监管秩序。

  本报重庆7月18日电 记者徐伟 

  加减分助推在押人员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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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实习生李春光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年仅15岁的小王因没钱吃饭,起了歪念,抢了一名妇女的手提包。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小王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小王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教,最后判处小王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在押未决人员对自己的刑期很关注,哪怕少一天,他们的心情都不一样。”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张长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小王之所以能获得从轻处罚,和他羁押期间的表现良好有密切的关系。

  “将羁押表现与刑事处罚相联系,能够对在押人员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经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押未决情绪最不稳

  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出台,并非心血来潮,而是荣昌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张长久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分析的结果。

  张长久发现,从被关进看守所到判决确定的这段时间,在押人员处于等待判决结果的“过渡期”,情绪最不稳定。冲动、易怒、抗拒……在这些负面情绪的驱使下,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服监管、欺压打骂同监人员,充当“牢头狱霸”、打架斗殴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前,看守所每月对在押人员考核后,对表现好的个人和表现好的监室都是发一盒牙膏或一包洗衣粉。”张长久介绍,对个人打架或违规行为,情节轻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关禁闭,对违规的监室不外乎是停止百货供应等。

  先后与600多名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后,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了解到,在押人员最关心的是他们的案件会怎样判,自己将获得什么样的处罚。在这种情形下,2009年8月,荣昌县公检法司联合推出《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办法》。

  加分减分间看到希望

  “称王称霸、拉帮结伙、私立规矩……一次扣50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监室不及时报告的每人扣10分。”《法制日报》记者在“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细则”的24条扣分标准中看到了上述内容。

  荣昌县检察院在押未决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细化和明确了加、减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人员只需依照规定填写报表即可。 

  办法规定,在押未决人员个人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加分和扣分制。按照日记载、月考评的方式,每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好,80分以上(含80分)为一般,80分以下的为差。

  在6条加分标准里,发现重大情况并及时报告的则一次加10分。荣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魏东介绍,2009年年底,一名在押人员检举了同监室人员私磨利器而获得了加分。

  加分减分使在押人员在在押未决期间看到了希望,也使看守所的监管秩序进一步好转,让监管人员手中多了一项“法宝”。自2009年8月底施行该制度后,违规总数同比减少了近25%,打架斗殴总数减少了40%左右,未决监室的在押人员相互帮助的也多了起来。

  联网监督确保真实性

  从2009年起,荣昌检察院与看守所全面联网,在距离检察院约4公里的看守所里,检察院监所人员保持着18到20个巡视日。

  “以前是每个月里广播集中宣传,现在则是将文件直接下发到看守所里每个监室,并定期检查。”张长久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即使一些人离开了监所后,也能确保该项制度宣传的延续性。

  对于在押未决人员的考评,程序非常严格,荣昌构建了“四级”、“四关”的监督体制。首先是荣昌县看守所开考评会议,驻所检察人员依法监督全过程,若是确定表现差还需询问本人的材料及同监室其他至少两名在押人员的材料(作为评鉴表附件);具体填写向法院递交的《在押未决人员月考评情况汇总表》时,必须有管教民警、县看守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4方面的意见。

  “当被告人在法庭上说自己如何遵守监规、表现如何之好时,往往因为缺乏相关证明,申辩得不到采信。”张长久说,评鉴制度施行后,被告人在阐述自己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时,就有了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有利于法院准确量刑。

  本报重庆7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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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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