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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10元车费起争执致身亡 司机获刑4年

2011年07月20日 16:0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要回多交的10元车费,乘客张女士与长途客运司机李师傅发生争执,李师傅将张女士挤下汽车,致其仰面倒地头部受伤。张女士虽被送进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李师傅因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事发当地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之后,死者张女士的丈夫、还在读书的儿子及其父母4人,将长途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张女士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7月18日,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68万余元。

  讨要多付车费

  张女士是安徽省庐江县人,在上海嘉定打工。2009年11月1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她在安徽乘上一辆上海牌照的大客车,目的地是上海金山。

  张女士按照售票员要求交纳从庐江到上海的100元乘车费用后,随口问了一下身边的乘客,结果发现,凡是在汽车站里买票的乘客,票价都比她买的票要便宜10元钱。

  这下,张女士不干了!“我是半路上车的,凭啥多收我车费!”一路上,张不停地向售票员郑某讨要多出的10元钱费用。

  司机乘客争执

  当天下午,大客车缓缓开进沪宁高速昆山花桥服务区。“去上海金山、石化方向的乘客还是坐这辆车、去上海嘉定方向的乘客下车,上旁边那辆沪AH×××车牌号的汽车。”汽车刚一停稳,售票员就在车上吆喝起来。

  去嘉定方向的乘客纷纷站起身来,唯独张女士不答应:“不行,我不走,你们要把那10元钱车费差价还给我。现在就换车,我那10元钱不就打水漂了。”看车上售票员根本不搭理她,张女士也来气了。她直接走到离驾驶座不远的地方,一把就把插在方向盘下方的汽车钥匙给拔了下来。

  司机李师傅从驾驶座位上走下来,和张女士争抢那把汽车钥匙。三下两下,李师傅就把汽车钥匙夺了下来。当他想坐回驾驶座时,张女士又上前抓住李师傅的手,打算再次把汽车钥匙给抢下来。  

  跌下车后昏迷

  李师傅火了,用身体挤撞了一下张女士。张顿时失去平衡,往后便倒。此时,汽车门正好开着,张女士仰面倒在了车外的水泥地上,后脑重重着地,昏迷过去。

  车上司售人员见势不妙,赶紧下车,将张女士扶到去嘉定方向的大客车上。“如果有人问起,大家就说是那个女乘客自己摔下去的。”随后,李师傅和另外一个司机,外加两个售票员,商量好攻守同盟。

  下午2时30分,那辆沪AH×××牌照的大客车抵达嘉定终点站,张女士依然昏迷不醒,长途客运公司工作人员在车站外面叫了一辆面包车,将张女士送到当地医院。医生检查后说:“这个病人不行了。”11月4日凌晨,张女士在医院死亡。

  事发后,大客车上多名乘客报警,向警方说出真相。第二天,警方依法传唤肇事司机李师傅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中,李师傅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2010年5月14日,昆山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告上法院索赔

  当张的丈夫、儿子、张的父母4人就赔偿事宜与肇事司机所在的上海某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交涉时,该公司却以张女士的死完全是由司机李师傅的加害行为所导致,而非公司的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4人将长途客运公司告上闸北法院,请求判处长途客运公司支付医疗费人民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总计7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上海某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辩称,张女士乘坐的牌号沪B1×××车辆确为被告所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直接加害人司机李师傅来赔偿,4原告应在刑事案件中直接向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却只字未提起。同时本案事发地、刑事案件审理法院均在江苏昆山,计算赔偿费用的标准应适用当地标准,而4原告却要求被告按照上海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是明显不公平的。张女士与司机李师傅发生争执的原因是张索要10元车票差价而争抢停驶车辆钥匙,死者自身没有尽到防范的注意义务,故张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公司在事发后已经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将张换乘另一辆客运汽车到嘉定后换乘小面包车,由售票员陪同将张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综上,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是在昆山花桥汽车服务区被挤倒地,车辆尚未抵达上海,故仍在运输过程中。对李师傅的刑事判决及裁定书中认定张女士拔下车钥匙的索要手段欠妥,但张对于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刑事案件另认定李在张受伤后并未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在张受伤后该公司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综上,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张死亡的赔偿责任。(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刘宁 实习生 吴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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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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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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