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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公开“三公”经费是政府部门法定义务

2011年07月23日 11: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专家称公开“三公”经费是政府部门法定义务
(资料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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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万静

  5月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为98个中央部委公开“三公”消费信息设定时间表后,北京律师李劲松就向多个中央部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有关“三公”经费数据信息。

  让李劲松郁闷的是,直到目前他只收到了十几个部门的回复。其中,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3部门则明确拒绝了李劲松的申请,认为“三公”经费信息不属于公民依申请公开的范畴。

  那么对于“三公”经费数据,公民个人到底能不能向中央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三公”经费是否应该公开

  记者注意到,对于李劲松提出的要求公开“三公”经费有关数据的请求,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答复是,“三公”消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截至发稿时,烟草专卖局仍然没有公开自己的“三公”经费信息。

  为此,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际上,“三公”经费是指政府各部门公务接待、公车支出和公费出境的实际经费支出情况。这些经费使用情况都会被列入政府的行政成本当中,会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体现出来。“三公”经费的根本源头来自于纳税人的税收,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政府部门机关当然有义务向社会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政预决算,都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义务。

  “三公”经费可否依申请公开

  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给李劲松的答复中,都不约而同地引用了条例第十三条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工信部在回复中认为,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此,著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这种认识是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范围内容的误解。

  姜明安解释说,目前很多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某些部委机关,都把“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范围完全割裂开来,认为政府信息凡属行政部门“主动公开”的内容,就绝不在公民个人可以“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仔细推敲可以发现,“主动公开”的内容完全涵盖在公民“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内的。换句话说就是,凡是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个人都可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法治蓝皮书《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的主笔人、社科院法学所的吕艳滨坦言,将“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范围进行割裂认识,反映出当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问题,就是依申请公开的透明度还远远不够。按照条例的立法精神,作为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权利是没有限制的,而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边界。行政机关不能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内容,来拒绝公民的“依申请公开”请求。

  “三公”经费公开应更细致

  李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如果等到7月底,还有中央部门未公布“三公”经费,他将考虑向这些部门提起诉讼。

  王敬波告诉记者,已经公开“三公”经费数据的部门在公开的内容上还应该更深入,例如公开的项目更细致,如公车费中,应该细致到具体车辆维护保养费、油费、保险费等项目。在公开的内容上,除了经费之外,还应该公开车辆总数等相关内容,这样可以进行核算。出国费用中应包括次数、目的地、人数等相关信息,以及机票、住宿、餐饮等具体项目。她还建议,主管部门应该制作一个示范文本,解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王敬波认为,以“三公”经费为突破口的财政公开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构建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有力抓手,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引起全民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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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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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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