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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瘦肉精”案量刑符合法律精神

2011年07月25日 19: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襄等5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一案,罪名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社发 王中举 摄  

  中新社郑州7月25日电 (记者 李志全)河南省“瘦肉精”案25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认为刘襄等5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刑法专家对此表示,在其他法律已不能有效规制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有必要将相关危害行为进行犯罪化。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符合法律精神。

  审判机关认为,依据《刑法》,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食用后,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私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构成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刑法学博士、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王利宾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表示,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瘦肉精的生产、销售在罪名评价上,主要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的选择问题。应当说,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与上述两罪的犯罪构成都符合,但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出发,“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严厉打击制售瘦肉精及相关犯罪,对确保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意义重大。”王利宾告诉记者,对此类犯罪,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完善立法,政府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惩处。特别是,刑法是其他法律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为确保食品安全,在其他法律已不能有效规制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有必要将相关危害行为进行犯罪化。

  在谈到标本兼治的问题时,王利宾说,为达到理想效果,社会所有主体都应当行动起来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的是,一方面,广大民众要培育食品安全意识,要勇于、善于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积极举报、配合相关主体的查处工作。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配合,共同履行好自身职责。尤其是,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构建好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法律框架,并配置好机构和人员,以确保职能的更好发挥。

  王利宾还呼吁,对制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最高司法部门有必要在刑法的框架内拟出翔实的司法解释,以增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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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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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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