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两错判“死刑犯”被押2094天分获国家赔偿34万

2011年07月27日 15:26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7月26日,记者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因民勤“灭门案”而错判的两名“死刑犯”何世明、卢寿林分别获国家赔偿34万。

  “杀人犯”最终宣告无罪

  据介绍,2005年2月1日,赔偿请求人何世明(1966年8月出生)与同案人卢寿林(1963年9月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世明、卢寿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两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瑞林、邸秀英各项经济损失359470元。

  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6)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8)武中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维持该院此前的判决。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27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7日建议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证实,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武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何世明、卢寿林无罪。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昔日“死刑犯” 获国家赔偿34万

  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决定赔偿请求人何世明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决定赔偿请求人何世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赔偿请求人卢寿林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决定赔偿请求人卢寿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回放

  2005年1月8日上午8时许,卢寿林和何世明两家人都在各自的温室大棚里面紧张地忙碌着。村民魏某在房顶捅烟囱,发现邻居卢耀吉家院子里躺着三个尸体……紧接着当地公安部门介入此案调查。随后,经过测谎仪检测,该村“跟卢耀吉一家走得很近”的农民何世明、卢寿林被警方确定为重大嫌疑人,两人被捕。

  这起曾被省公安厅列为2005年挂牌督办的案件,不到40天就被民勤县公安局成功“告破”,何世明、卢寿林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武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两度将该案发回武威中院重审,二人两获死刑。2010年10月,该案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审理。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检方指控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当庭出示的一系列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二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何世明、卢寿林杀害了卢氏一家,尤其该案作案工具上的指纹,经鉴定也并非是卢寿林所留。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志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