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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禁止机动车道乞讨,“罚”的是什么?

2011年07月29日 15: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珠海市26日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7月27日《广州日报》)

  不久前,同样是针对车道上的乞讨施舍现象,河北石家庄交管部门在该市繁华路段竖起交通警示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严禁向乞讨人员施舍钱物”。相比石家庄市,珠海市的做法显然更进了一步,不仅将该禁令上升为地方法规,而且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50元罚款”。

  与此前石家庄的“禁止施舍”警示牌一样,珠海市的上述禁令罚则,也引来了不少舆论争议。比如,“施舍是慈善爱心行为,岂能由法律禁止处罚”,“这样做是否涉嫌对乞讨行为的歧视”等。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些争议,在笔者看来,或许是出于一种误会。即部分公众对于上述《条例》究竟禁止、惩罚的是什么产生了误会,误以为它禁止惩罚的是“乞讨施舍”行为甚至“慈善爱心”价值理念本身。而事实显然并非如此。一方面,《条例》已明确了实施禁令处罚的一个基本前提,即“在机动车道上”。这意味着,这里所禁止处罚的其实并不是一般的乞讨施舍行为,而是“在机动车道上”这一特殊场合环境下的乞讨施舍行为。

  另一方面,据了解,在珠海市“乞讨人员走上机动车道向等红灯的车辆驾驶人伸手要钱,甚至出现用头敲撞车窗玻璃或强行清扫车辆等滋扰现象”日渐增多,“不仅威胁到行乞者自身安全,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也就是说,禁止、处罚机动车道上的乞讨施舍行为,根本的初衷和目的并不是为了禁止乞讨施舍行为本身,而为的是保护包括乞讨者自身在内的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诚然,就一般实质来看,“乞讨”虽然在道德上不甚值得鼓励,却也并非法律应该禁止的行为;至于“施舍”,在道德上一般更属于应当鼓励肯定的慈善行为,法律更没有随意禁止惩罚的理由。但是,同时也必须意识到,对于任何行为,要想判断它是否足够正当、符合正义,不能仅看其一般的实质内涵,更要注重其具体的程序过程,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实现实质正义,也要保证程序正义”。

  司机向乞讨者施舍财物,当然有实质正义的一面(若乞讨属于职业乞讨、欺诈性乞讨,当然又另当别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不分地点场合地“在机动车道上”实施,以“威胁自身安全,严重影响正常道路交通秩序”为代价去实施,那么显然又丧失了程序上的正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行人也不得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珠海市的地方条例还是按照现行国家法律,乞讨人员走上机动车道拦截机动车乞讨钱物、妨碍交通安全,驾驶员向其施舍钱物,早就是法律禁止的不义行为。

  就此而言,珠海市针对机动车道上的乞讨、施舍行为的禁止和处罚,禁止和处罚的其实只是威胁交通安全、损害交通秩序的不正义行为,与一般道德慈善层面的“乞讨施舍”,事实上并无多大干系。(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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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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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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