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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一米线内偷窥密码盗走10万 银行被判存过错

2011年08月01日 10:42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名女子跨过银行业务窗口设定的“一米线”窥视他人信息后实施诈骗。被害人以银行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索赔,两审法院给出不同说法。

  “一米线”:跨过道德还是法律

  “一米线”在当今城市公共管理中普遍使用。生活中,多人同时跨过“一米线”办理存取款、医院挂号、机场安检等现象时有发生。“一米线”标识,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那么,“一米线”是对公民的道德约束还是法定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其设定、管理者和跨越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案从一个侧面给出了答案。

  ——编辑手记

  生活中,人们在银行、车站、医院、邮局、剧院、空港、地铁、收款台、展览中心、酒店、俱乐部等公共场所,常碰到“一米线”提示标识,这一国外普遍通用的惯例,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米线”的设定管理者,以及不当跨越“一米线”的公众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无锡市一储户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其身旁女子跨过“一米线”偷窥密码后,通过ATM机盗走储户10万元存款。

  犯罪人被判刑后,储户以银行监管不力,导致犯罪人跨过“一米线”偷窥信息对其造成损失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对此,江苏省无锡市的两级法院给出不同答案。

  “一米线”内偷窥密码

  石浩南在办理银行卡时,一名女子跨过银行设定的“一米线”,窥视银行卡密码。银行并未发现、制止这一行为。

  石浩南是江苏省宜兴市经营布匹的商人。

  2009年4月18日,无业人员孙晓坤来到石浩南经营的布店,自称是宜兴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前来采购床单、被套、枕套。

  两天后,孙晓坤以签订合同为由约石浩南前往宜兴市人民医院。途中,孙晓坤称单位使用邮政储蓄卡结算业务,要求石浩南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

  两人来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时,一名孙晓坤的同伙女子跨过银行设定的“一米线”,窥视到石浩南的银行卡密码。

  随后,孙晓坤将石浩南带到宜兴市人民医院办公大楼财务科门口,另一同伙戴冬阳冒充财务科科长与石浩南见面。戴冬阳在查看石浩南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石浩南银行卡信息资料后,让石浩南在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以证明有能力承接该笔业务。

  石浩南随即到银行存入100010元,并电话告之孙晓坤。当日,戴冬阳等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一张,在邮政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输入偷窥的密码,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提走。

  诉银行监管不力

  石浩南认为,他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银行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在犯罪人不能退赔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次日,石浩南到邮政银行取款,银行告知石浩南银行卡上仅有10元钱。

  石浩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警方将戴冬阳抓获(其他人另案处理)。

  2010年10月28日,法院认定戴冬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尚未追缴的赃款10万元,责令戴冬阳退赔,但戴冬阳无实际退赔能力。

  石浩南认为,戴冬阳等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银行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在犯罪人不能退赔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认为,石浩南的损失属犯罪人造成,且法院已判决由犯罪人退赔,银行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石浩南将银行诉至无锡宜兴市法院。

  石浩南诉称,2009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并存入100010元。次日,原告取款时银行卡上仅有10元,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10万元、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银行辩称,石浩南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并存入10万元属实。犯罪团伙通过偷窥密码、复制信息后将存款取走的事实,已由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财产被犯罪团伙窃取其自身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银行没有过错

  石浩南在设置密码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被事先等候的犯罪人偷窥,导致信息资料被窃取。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石浩南在被告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资金,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储户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款项,必须有银行卡及密码,两者缺一不可。

  石浩南的10万元存款被戴冬阳等人以犯罪手段盗取,系石浩南在办理储蓄卡设置密码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被事先等候的犯罪人偷窥;石浩南轻信孙晓坤、戴冬阳,将身份证及储蓄卡交给犯罪人,导致信息资料被窃取。

  戴冬阳等人利用盗窃的信息资料复制银行卡,输入偷窥到的密码,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方式将10万元取走,该财产损害结果应按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由戴冬阳负责退赔。

  石浩南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未尽到保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告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1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石浩南的诉讼请求。

  石浩南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

  石浩南诉称:一、本案属由储蓄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银行向犯罪人支付存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适当履行,故其仍负有向石浩南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存款被犯罪人骗取,损害的是银行利益,银行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另行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损失。

  二、银行设立ATM自动取款机是为了改善经营环境,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但同时也为交易安全带来了新风险,对此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安全、防范犯罪发生的义务。本案,石浩南在办卡时被他人偷窥到密码,足以说明银行没有充分履行对交易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银行答辩称:银行在办理业务窗口前设置了“一米线”,并在储户设置密码时通过密码输入机语音提醒注意保密,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银行存在过错

  犯罪人确系在石浩南办理银行卡时越过“一米线”偷窥到密码,这说明银行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服务保障存在隐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

  储户支取存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真实的银行卡、正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犯罪人利用复制卡和偷窥到的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支取了石浩南存款10万元,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据石浩南报案笔录反映,其办理银行卡时,“有一个女的跨过‘一米线’站在其右侧”,但石浩南对此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没有采取一手遮挡一手输入的方式设置密码,疏忽大意是导致其密码泄露的主要原因。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责任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从刑事案卷反映,犯罪人确系在石浩南办理银行卡时越过“一米线”偷窥到密码,这说明银行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服务保障存在隐患。

  石浩南轻信犯罪人,对明显存在漏洞的说辞未加甄别,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他人查看,被犯罪人复制了信息资料。石浩南对其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的信息保管之责负有全部责任。

  犯罪人复制的银行卡,不是真实的权利凭证,但却能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认证,说明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担负鉴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ATM机交易,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完成的自动交易,与传统的柜面交易具有显著区别,可以避开银行对取款人身份的书面审查,无形中增加了风险系数。不可否认,银行和储户从这种电子化交易中均有获益,但储户得到的是交易的便利和快捷,而银行直接获取的是经济上的收益,银行应当担负起从危险中获取经济利益所应承担的制止危险义务。因此,银行对其计算机系统不能识别真伪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酌情认定,石浩南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负60%的主要责任,银行负40%的次要责任,银行应向石浩南赔偿存款损失4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确定不当,应予纠正。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银行赔偿石浩南存款损失4万元及相应利息。

  “ 一米线 ” 的监管责任

  银行服务窗口前设置“一米线”,不能免除或降低银行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配备相应人员维护秩序,对没有站在“一米线”外等候的顾客要及时提醒、监督。

  为了确保储户财产安全,银行服务窗口均明确标示了“一米线”,但有的顾客不习惯于站在“一米线”外等候,常常数人越线站在窗口前。那么,一旦有人在“一米线”内窥视客户信息并以此进行犯罪行为导致客户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银行服务窗口前标示“一米线”,甚至有的还在“一米线”外书写“请在此线外等候”警示语,对此,银行往往认为其已尽到足够的谨慎提醒义务。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银行设置“一米线”,只是在道德方面提醒客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属于银行对客户的道德提醒,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银行服务窗口前设置“一米线”,不能免除或降低银行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配备相应人员维护秩序,对没有站在“一米线”外等候的顾客要及时提醒、监督,切实为客户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否则,一旦发生偷窥事件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名系化名)(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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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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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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