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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帮女子要到13万元欠款后据为己有

2011年08月09日 09:3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讨债公司”帮女子要到13万元欠款后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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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位女士,因一笔13万元的债务要不回来,通过熟人找了“讨债公司”,没想到“讨债公司”全无“职业道德”,要到钱后竟据为己有。这位女士没办法,只好到法院打官司。6月份,官司打赢了,玄武法院判决“讨债公司”老板张某返还不当得利。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据法官透露,钱很可能已被张某花光,执行难度比较大。

  熟人介绍讨债公司

  称只要付交通费饭费

  2009年5月,汤山生意人赵峰经人介绍,向本案的原告朱女士借款人民币13万元,当时赵峰口头承诺“随要随还”。介绍人是朱女士的朋友,他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2009年底,朱女士向赵峰索要借款,赵峰口头答应还,但一拖再拖。随后,担保人亲自出面追债,也没成功。

  2010年2月2日,离春节还有11天,朱女士急等钱用,愈发焦急。朋友李明得知此事后,给她提了个建议——找“讨债公司”。李明说,他有个姓张的朋友,专门帮人讨债,只要他出马没有要不回来的债务。并说,事成之后,张某不要提成,只要交通费和饭费就行。朱女士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接纳了这一建议。李明于是介绍她跟张某认识,并让她起草了一份委托书,言明“全权委托张某向赵峰索要债务”。当天,职业讨债人张某就拿到了600元讨债费用,他保证,春节前一定把钱要回来。

  起诉债务人才知

  “讨债公司”已经要到钱

  一转眼,春节过了,张某那边一点音信也没有。2010年3月,朱女士打听得知,赵峰已经付了一万元,她找张某要钱,张某却说,这是赵峰给他跟兄弟们喝酒的钱,跟朱女士无关。朱女士越想越觉得这人不靠谱,她决定终止委托协议,走正常渠道要钱,没想到遭到张某拒绝,张某十分强硬地说,他非要讨回这笔借款不可。朱女士不愿得罪张某,只好做两手打算,“他要他的,我要我的”。

  2010年4月,朱女士到法院递交诉状,将赵峰推上了被告席。没想到开庭时得知,赵峰已经分五次向张某支付12.5万元。“我一分钱都没收到啊!”朱女士十分诧异。江宁法院查明,张某拿到钱后,将其中5万元给了李明,请李明转交朱女士,另外7.5万元则占为己有,但是李明并没有将5万元转交给朱女士。赵峰认为,张某持有朱女士的委托书,他将钱还给张某,就等于是还给朱女士了。江宁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判决赵峰只需支付剩下的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只好再告“讨债公司”

  索回“不当得利”

  赵峰欠钱不还,固然可恶,可是没有职业道德的“讨债公司”更加难缠。自从拿到江宁法院的判决书,朱女士就开始了新一轮讨债斗争。“讨债公司”老板张某就跟消失了一样,不接电话不回消息更不露面;介绍人李明虽然不躲,但也不肯还钱。理由是:他给张某写了收条,在拿回收条之前,他不方便把5万元交出来。

  万般无奈之下,朱女士起诉到玄武法院,要求张某、李明返还不当得利。庭审中,李明同意将5万元交还给朱女士,并解释,之前之所以不还,是因为收条还在张某那,他怕给了钱事后说不清楚。张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玄武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李明分别返还不当得利。

  记者昨天获悉,此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目前看来,执行难度比较大。据法官介绍,张某没有正当职业,平时结交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帮别人讨债,经济状况好像一般。据了解,去年他家有人生病,7.5万元很可能已经被花光。

  法官提醒>>>

  请神容易送神难

  讨债应走合法渠道

  本案原告朱女士为何要请“讨债公司”,为何不从一开始就打官司要钱,审理过程中,朱女士道出了心里话:打官司讨债周期长,判决以后还得慢慢执行,麻烦!这大概是很多人的心声,所以“讨债公司”“职业讨债人”越来越有市场。南京玄武法院民庭法官陈文军提醒债权人,“讨债”行业处于灰色地带,缺乏监管,容易出事。很多“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讨要债务,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不仅会追究讨债人的责任,债权人也会受到牵连。另外,如果遇上不诚信者,还会像本案中朱女士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市民发生借贷矛盾后,应通过合法渠道催要欠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玄法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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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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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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