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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将促使“先结婚后买房”成趋势(图)

2011年08月15日 09:17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姻法新解释将促使“先结婚后买房”成趋势(图)
房产证不署我名不上车 王俊平 作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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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说说,就我们现在这种情况,要是给我儿子儿媳买套房,是不是反而会让他们闹意见?”昨天下午,北京市民胡阿姨推开了官园桥北一家二手房中介的门,向置业顾问咨询。

  自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后,上周末,不少购房人或者购房人的父母找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咨询,咨询量激增。北京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表示,按照本市现行办法,获赠人如果接受房屋赠与,首先要有购房资格,经过购房资格核验后方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获赠房屋将计入获赠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内。

  记者也查询到,根据市住建委此前发布的《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做好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以赠与方式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先到网签窗口进行购房家庭、即获赠人的资格核验,在核验通过后,各房屋登记部门才能给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接受赠与将减少共同房产

  上周公布的“解释”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样看来,原本两个非京籍的人在婚前若都满足购房资格,可以分别购买一套房;婚后就只能购买一套房了。如果婚后父母赠与这个家庭一套房屋,相当于占有了惟一一个购房的指标,又不归另外一方所有。这个家庭婚后也没有共同房产。”陈志说。

  二手房中介人士介绍,在本市当前的限购环境下,如果一个家庭拥有买二套房资格,目前又没房,若首先接受了其中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那么再次购房将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将按照第二套房的房贷执行,购房的成本也将增加。

  先结婚后买房或成优选项

  在“解释”中的第十条称,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要是从这些条款看来,婚前贷款买房还不如婚后贷款买房。”中介人士分析说,一般的家庭在婚后都希望能够共有房产,而如果房产还处在抵押还贷期,银行一般不同意房产产权变更或增名等要求。只有将房贷还清之后,产权人才能将房产的产权进行变更或者增名。

  同时,没结婚的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申请贷款购房。这名中介人士认为,对要求婚后房产共有权的市民来说,政策执行后,将会促使其采取“先结婚后买房”的行为,双方共同购房、还贷,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本报记者 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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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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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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