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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电驴”遭车祸致二级伤残获赔94万

2011年08月15日 10:5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个普通的夜晚,23岁的年轻女子遭遇飞来横祸:她坐在电动车上被撞成重伤。事后,女子提出巨额索赔。日前,鹿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共向她赔偿9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汽车撞“电驴” 女子伤势重

  灾难发生很突然。2010年7月3日晚,柳州市柳东大道某路口,一辆汽车正疾速行驶,而一辆电动车突然横过道路,结果汽车的左前方狠狠撞上了电动车的左后方,电动车倒地,驾电动车的阿诚和他搭载的女乘客阿欢双双受伤。随即,阿欢被送到医院抢救,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闭合性脑部损伤、右侧踝关节失脱性骨折,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据了解,肇事汽车属于南宁某数码公司的老总李某所有,开车的是该公司员工阿冬。经权威部门鉴定,肇事汽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约为每小时78公里,已经超速,而且汽车的刹车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技术要求。由此,交警部门认定阿诚和阿冬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阿欢则无责任。

  受伤的阿欢只有23岁,今年3月她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完全依赖护理。于是,阿欢的父母将阿冬、李某、南宁某数码公司及阿诚一起告上法院,提出巨额索赔。由于阿诚驾驶的电动车归其妻所有,肇事汽车也投了交强险,因此阿诚的妻子及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

  在法庭上,阿冬认为,阿欢违反法律规定乘坐电动车,是造成事故及她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阿欢也应该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南宁某数码公司及老总李某赞同阿冬的说法,同时认为阿欢是农村户口,她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而非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阿欢住院期间的陪护人是她的父母,误工费应按其父母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等等。

  原告律师指出,阿欢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她在职业学院读书后,又紧随父母来到柳州工作,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5月30日,阿欢住院治疗已达到331天,花去医疗费16.8万余元。

  法官详辨析 一审判巨款

  鹿寨县法院认为,阿冬驾驶制动性能不良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而阿诚驾车载人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阿欢在职业学院毕业后来到柳州市工作,生活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在法院判决的数额中,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占了大部分,达到94.5万余元,加上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总额为103万余元。

  法官还指出,阿冬是南宁某数码公司的员工,他在交通事故中有过失,依法与数码公司及老总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而电动车的驾驶员阿诚与车主是夫妻关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阿欢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也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除了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款外,南宁某数码公司、李某及阿冬承担50%的责任,阿诚夫妻承担40%的责任,阿欢须自担10%的责任。

  经计算,阿欢获判94万余元的赔偿,但她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仍有失误之处,提出上诉。(南国今报 杨建林 通讯员 吴汉君 实习生 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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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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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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