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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言把房给孙子 女儿伪造签名偷卖房引官司

2011年08月17日 17:4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儿子能要回这房吗

  老人遗言把房给孙子 女儿伪造签名偷卖房

  该房属老先生遗产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认为,该房是程老先生一个人的遗产,不是程先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在程先生父母在世时是公房性质,不是产权房,程老先生购房时,程先生的母亲已去世,没有证据表明该房能够构成程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老人口头遗嘱无效

  张律师认为,程老先生的遗言是遗嘱,但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要件,所以该遗嘱无法生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下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同时,根据该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而本案中,程老先生临终前表示把房子留给孙子时,只有程先生一人在场,且程先生是程老先生的继承人之一,不具备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必备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不能生效。程先生的儿子也就不能依据口头遗嘱主张继承遗产。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了签名,该房被卖给郭先生,最后到了王先生的手里,程先生被伪造签名的那份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海霞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程先生虽然不知情,但因为两个妹妹已经占据了共有产权的三分之二,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妹妹侵权应予赔偿

  但同时张海霞律师认为,程先生的两个妹妹没有经过程先生的同意,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程先生的物权。所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该法第15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本案中程先生的妹妹侵犯了程先生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以评估市场价索赔

  张海霞律师认为,该房屋能否要回来,要看买受人是否构成了善意取得。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要从几个点来分析,包括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以及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须以合理价格转让”,即要求受让人通过买卖、互易等交易行为有偿取得无权处分人转让的财产而且价格合理,即支付了相应对价。另外,还要符合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即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郭先生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支付了相应价款,且已过户,郭先生并不知晓程先生的家庭矛盾,所以郭先生应构成善意取得。后赵先生从郭先生处买房,王先生又从赵先生处买房,交易行为完全真实,所以该房屋程先生是不能够要回的。

  但是,程先生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两个妹妹为被告,要求她们赔偿程先生的损失。然后,他可向法院申请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根据评估后的价格以及程先生应得的份额,来确定他的具体诉求数额。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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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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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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