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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肯定"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并行不悖

2011年08月23日 13:30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有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8月22日《京华时报》)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属,向来是大张旗鼓进行宣扬的;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和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予以惩治。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是不是确立了亲属的作证特权,“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就必须颠覆呢?笔者认为,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亲属之间的包庇罪应当废除,但“大义灭亲”仍然必须得到鼓励。

  在我们老祖宗那里,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对于涉嫌犯罪的亲人,亲属应当拥有不作证的特权。但是,假如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当然有权“大义灭亲”,像儿女告发贪污腐败的父亲,这难道不正当吗?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区别的。在中国的“亲亲相隐”中,如果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但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即也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甚至鼓励亲属之间“大义灭亲”。当年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被警方逮捕,而告发这位华尔街史上“最大诈骗嫌疑犯”的人正是麦道夫的两个儿子。

  刑事诉讼法修改稿确立亲属的作证特权,并不是与“大义灭亲”相对立。与作证特权所对立的是亲属之间的包庇罪,有损人伦应当废除;但亲属有作证特权,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大义灭亲”,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法律可以鼓励亲属之间“大义灭亲”,对于被“大义灭亲”的罪犯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去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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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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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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