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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对未成年人犯罪理应“另眼相待”

2011年08月25日 11: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诉法“大修”正式启动,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修改力度较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彰显了刑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凸显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司法实践表明,这些修改非常必要。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有望扯落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标签”,为其回归社会卸下包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封存相关犯罪记录。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长期以来,“前科报告义务”意味着未成年人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无限期地保留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造成诸多困难,延缓其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当然,犯罪记录封存与犯罪记录消灭还有差距,立法尚需继续给力,进一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彻底扯落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刑诉法草案特别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相对而言,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缺乏,在面临讯问或审判时亟须得到司法援助,此外,其心理波动较大,难以主动配合有关机关完成讯问或审判,充分运用自身权利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等等,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对未成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

  刑诉法是解决程序正义的重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赋予更多的甚至是特别的程序正义,不仅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矫正与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需要。一言以蔽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确需要刑诉法“另眼相待”、“量身定制”和“特别关照”。(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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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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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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