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经过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三级法院和三级劳动部门庭外共同协调,内乡县女教师谢爱荣与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就其被强令提前退休纠纷案达成经济赔偿支付协议,一揽子解决各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诉请事宜。涉案双方均以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撤回自己的诉讼申请。
50岁到61岁,11年的不懈奔走,这个各方均表示“满意”的结果,在谢爱荣身上表现更多的是坚持与无奈。
“被”退休
1999年12月20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内人劳(1999)17号《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该县教师谢爱荣。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停止谢爱荣工作,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这一决定遭到了谢爱荣的反对,“我是人民教师,当时只有50岁,且没申请退休,不应按工人退休年龄标准对待。”谢爱荣告诉笔者,她是1971年5月被招为集体工在内乡县百货公司上班,1979年10月改为全民制固定工,后调整到内乡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工作。198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996年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同年9月1日,与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自1996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
“我‘三证’齐全,具备人民教师资质,让我按照工人身份50岁就退休,一是不平等,二是歧视女性,三是剥夺我继续劳动的权利。”于是,谢爱荣向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教体局恢复其工作,补发已扣除的工资。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内乡县教体局只是执行内乡县人保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
撤通知
收到仲裁结果后,谢爱荣不服,以内乡县人保局为被告,向内乡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内乡县人保局下发的内人劳(1999)17号文件,虽然对原告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裁定书:驳回谢爱荣诉讼请求。
谢爱荣对该裁定不服,申诉要求再审。内乡法院于2004年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主审法官介绍说,虽然谢爱荣的劳动档案记载的是工人身份,应按照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年龄退休,但其还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且从事教育职业已达20余年,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者,应按其主要从事的职业退休标准,即女55岁年龄退休。
2006年6月30日,该院作出(2004)内法行监字第18号行政判决:1.撤销(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行政裁定;2.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人劳(1999)17号通知中关于谢爱荣退休的部分;3.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通知内乡县教体局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待遇。
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1.维持一审再审判决一、二条;2.撤销一审再审判决第三条。内乡县人保局对该终审行政判决依然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48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终审判决。
但本案再审判决并没有涉及谢爱荣要求补发被强令退休后少发的工资等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