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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行政强制法是部控权法 给行政机关立规矩(2)

2011年08月29日 15:2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的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在其《德国行政法学》一书中最早明确地提出比例原则,即“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

  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不同的解读。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性原则三个子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必须有助于达成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能达到法律目的各种方式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故此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行政强制法落实了比例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因为与非强制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往往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去较多的危害,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达到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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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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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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