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构成犯罪,非法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构成犯罪。
《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根据数据重要性程度的不同,《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入罪标准予以合理区分,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构成犯罪,而非法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为20台以上。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负责人表示,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近5年来中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
《解释》共十一条,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指出,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关键是要斩断利益链,《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有效遏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蔓延和泛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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