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通8月30日电 (陈凯 施俭 唐娟)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意欲强奸他人,这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否会获刑。30日,记者从江苏省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此间审理的一起案件即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2011年5月18日12时许,秦某到启东市王鲍镇妹夫家窜门,见妹夫家无人,便逛至黄某家,见家中有一女子独自一人睡在床上,即上去压住该女子的身体,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子惊醒后反抗呼喊,秦将其从床上拖至二楼休息平台,此间该女子挣扎并咬住秦的手指,秦即拳击女子的嘴巴,将其一颗牙齿打落。但仍然遭到了女子强烈的呼救反抗,秦见目的难以得逞,即骑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处害女子及赶来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受害女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但在随后的取证调查时,秦某被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出,罹患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赔偿被害人黄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秦正辉也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正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正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正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正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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