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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诉法大修:排除非法证据仍存认定标准难题(2)

2011年08月31日 14: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借公诉卷反证违法办案

  “控方的证据恰恰能反证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的事实。”

  章国锡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向法庭提交了公诉卷中的5组证据,包括多份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提押证等。

  “鄞州区检察院据以立案的所谓行贿人史建党在2010年7月21日做的笔录是一个涉嫌造假的笔录。”斯伟江说,这份笔录上的讯问时间被涂改了,反证了章国锡的立案没有依据。

  “辩护人可以断定,这份证据是事后伪造的,鄞州区检察院在没有一份举报材料的情况下,非法抓捕了章国锡。”斯伟江说。

  针对鄞州区检察院对章国锡分别于2010年10月25日、12月24日所做的讯问笔录,斯伟江说:“在短短的25或30分钟时间里,怎么可能完成4到5页A4纸的讯问内容呢?这明显涉嫌笔录造假。”

  “公诉卷第8页中鄞州区检察院的提押证反映了对章国锡的长时间讯问,涉嫌刑讯逼供。”斯伟江说,“两高三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指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案件的侦查过程都没有遵守法定程序,这些无法补正的证据是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须防高标准低执行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一直存在分歧。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分析说,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重实体而轻程序,这是重结果而轻过程理念的一种延续。也就是说,只要最终惩处的是犯罪分子,那么,即使中间的方法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那也只不过是“程序瑕疵”而不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也不敢因为程序违法而否定实体事实或者实体法律性质。其实,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的任务是,不仅要收集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而且还要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而现在很多侦查机关只注意收集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无心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之所以困难,难在证明标准的理解与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钱安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证据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之分,我们所讲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目前认识上还是统一的,而困扰司法实践的非法证据排除在于如何认定某个证据是非法证据。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为例,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明标准界定为公诉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并非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从而与定罪标准相统一,但如何把握和执行该证明标准就相当复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能完整反映讯问过程的客观证据缺少,法庭往往是对不完整的讯问录像以及侦查部门所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之间进行辨析与判断。

  钱安定认为,毫无疑问,法庭应当严格执行该证明标准,防止出现高标准、低执行的问题,这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并推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律师在场等相关机制的建立,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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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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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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