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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新刑诉法致“秘密拘捕”泛滥为误读

2011年09月01日 08: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有媒体对修正案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8月31日《新京报》)。

  开门立法的要义是尊重民众的权利,汲取民间的智慧,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刑诉法草案提出意见、展开讨论,无论对媒体还是公众而言,都是一种富于责任感的表现。所以,媒体提出质疑,在价值取向上没有问题。

  为了讨论的需要,引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四条如下:“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相关媒体就此解读说,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应该说,上述解读首先在语义方面出现了失误。刑事拘留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几种例外的情形。媒体解读出来的是三种情形,一种是无法通知,一种是有碍侦查,一种是严重犯罪。而事实上,如果我们再认真地品读一下上述法条,就会发现例外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无法通知,一种是涉嫌严重犯罪且通知之后有碍侦查。那么这样的规定与此前的刑诉法相比,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我们再来对比现行刑诉法的相关条款。

  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有如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很明显,现行刑诉法规定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例外情形是两种,一是有碍侦查,一是无法通知。两相比较即可看出,新的修正案草案对有碍侦查的情形进行了限定,也就是说只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才能以有碍侦查为由突破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相比之下,这当然是一种进步。

  相关媒体解读的失误之处在于,把原本作为限制条件的两种严重犯罪情形,当成了可以不通知的第三种例外。刑诉法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或许有必要行文简括。比如说,到底什么叫无法通知,什么叫有碍侦查,并不需要全部放在刑诉法文本中一一解释。事实上,相关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限定。以无法通知为例,并不是公安机关认为自己通知不到就是“无法通知”,只有被拘留人不讲住址或者没有家属的,才是法定的无法通知情形。如果说,这些例外条款被“口袋化”了,那么这次修订对“有碍侦查”的限定恰恰是必要的。

  无论如何,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和辩论都是值得欢迎的。一部更加成熟理性的刑诉法,需要全社会一起开诚布公地参与商定。误读并不可怕,但误读之后的澄清也是必要的。(湖南 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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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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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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