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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未能参加父亲葬礼 状告俩哥哥讨“祭祀权”(2)

2011年09月05日 09:06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没有明文规定应否赔偿说法不一

  两个哥哥是否侵害了弟弟的祭祀权?哥哥是否应向弟弟道歉并赔偿?记者就此也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他们对此意见不一。

  观点1

  尊重老人遗愿,哥哥并无过错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祭祀权是一种人身权,是一般人格权。祭祀权侵权责任应按一般侵权责权,适用过错原则。因此,王子强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要证明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行为的违法性。但王子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什么损害事实,而若两个哥哥的说法属实,做法本身便没有过错,不构成侵害祭祀权,也便不需要相应赔偿。

  律师周雨也表示,祭祀权可表现在很多方面,在下葬之后还是可以继续祭祀,若安葬父亲非要等远在国外的弟弟回来才行,那两个哥哥的权利又何在?另外,按照传统风俗习惯,这种情况在很多农村一般只能停三天,若本着实现保护权利最大化原理,应保护两者的权利比保护一个人的权利更有效果。若哥哥所讲的确实不知道弟弟的任何联系方式和父亲有遗言“死后不需小儿子参加葬礼”属实的话,理应尊重老人遗愿,哥哥并无过错,无须担责。

  观点2

  有悖社会伦理,哥哥应当赔偿

  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坤认为,王子强作为死者的儿子,对死者享有祭祀权。

  他表示,尽管两个哥哥辩称自己是尊重父亲遗愿才没报丧,那么两个哥哥也应提供证据以证明有不报丧的合法理由。并且,王子强的妻子也在老家,两个哥哥也没有通过适当途径去报丧,其行为有悖社会伦理,侵害了王子强对近亲属的祭祀权,主观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其行为给原告王的精神上造成伤害,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小斌表示,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祭祀权利,但我国法律对于公民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本案中,两个哥哥已涉嫌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侵犯了王子强作为死者的儿子应当拥有的参与父亲遗体告别仪式的权利,哥哥应当给予弟弟一定的赔偿。

  观点3

  哥哥应为“不通知”道歉,但无需赔偿

  江西社科院社会学和法学部主任马雪松表示,本案中,父亲是3个人共同的父亲,而小儿子人在国外,两个哥哥人在老家,从道德上来讲,两个哥哥应当有通知弟弟并给予弟弟祭祀父亲的权利。所以,两个哥哥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弟弟,在道德上来讲确实有不作为之嫌,道歉是应该的。

  不过,马雪松认为,既然祭祀权和其相关精神赔偿法都无明文规定,那么在弟弟没能明确提供其受到损害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获得支持。

  互相谅解是对亡父最好的祭奠

  对于亲兄弟之间仅是因对父亲的祭祀问题而对簿公堂,马学松对此认为很不值。他表示,讨要祭祀权,无非是对精神和名誉及对父亲寄托哀思能力的一种表现,而现在斯人已逝,亲兄弟闹上公堂是对另一种名誉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是解决问题讨得权利最好的办法,再多的纷争只是徒增家属间的不和,相信也非逝者所愿。

  马学松表示,自古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若兄弟之间能在此时深明大义一些达成谅解,各自想想自己的不足之处,采取如一同前往父亲墓前祭祀等更为合理的方法来处理,相信对双方的精神伤害都会减轻,有利于消除在邻里亲属间产生的所谓“没有尽孝”的影响,也是对亡父最好的祭奠。(文中当事人均属化名)

  名词解释:祭祀权是指近亲属对亡故亲人祭奠、悼念的一种意愿,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其归于身份权范围。我国法律、政策均对公民的祭祀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祭祀权的保护更多的是从民间风俗习惯来进行考虑。(新法制报 文/蔡清芳 傅一波 记者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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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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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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