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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开门修法寻求公私权博弈均衡配置

2011年09月05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诉法修改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上进步明显,我们更期待在公权与私权博弈的诸多细节上,开门立法能够通过更为公开、透明的方式,于不同主体间展开充分的博弈与商讨,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中寻求均衡,让人权保护的理念进一步彰显

   连日来,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了公共舆论的持续热议,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论。不同利益方的博弈,因为有了开门立法的程序平台,而显现出公开有序表达的秩序状态,相信这是实现法律修改公私权均衡配置的正当性路径。 

  现代法治往往是程序之治,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程序也是实现国家追诉犯罪的正当性手段。作为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程序法之一,刑事诉讼法在诸种程序的设计中,不仅能够体现出国家刑事司法的理性,更关涉到司法保障人权的水准。我国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再次大修,之所以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核心原因就在于它承载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期待,蕴含着中国刑事司法价值目标由单纯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嬗变。

  从立法技巧上说,要实现上述法治进步的愿望,必须对诉讼程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细致的调整配置,这必然涉及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归结到一起便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公权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个体的私权利之间的博弈。要均衡好两者之间的利益配置,就应当寻求正当化的程序平台,开门立法的实体价值即在于此。 

  不可否认,此次刑诉法修改,事前因立法专家的透露,诸如强化律师辩护权利、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限制二审发回重审等内容,均赢得了舆论的赞许,尤其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更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认的亮点。这些进步之处,都折射出法律修改“公权退、私权进”的共性。但是,由于当时草案全文并未向社会公开,各路媒体的解读限于参与修法的专家零星透露,从而使得公众关注的内容并不全面,尤其是涉及到公私权博弈的地方,可能还有一些偏差。

  包括法律修改在内的任何一项立法,本质上都是对正义的分配,要实现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首先就需要不同利益方在全面掌握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展开公开的透明化博弈、商讨、妥协,最后达成共识。很显然,将刑诉法修改草案公布于众并征求意见,就是为了避免利益博弈可能出现的偏失,让公权与私权在透明的平台上展开对话交流,只有在兼听的基础上,法律修改方能更为科学。虽说刑诉法修改在1996年修改的基础上,朝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继续前行,许多内容都体现出对个体权利的尊重;立足于人权入宪和公民权利意识勃兴的时代背景,公众更期待刑诉法修改能够在人权保护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为了追求对个体权利设计的细节完美,也出于对国家追诉犯罪中公权与私权的科学配置,在一些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就有待不同利益方相互博弈。 

  例如,审议时有委员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修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就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进行充分商讨。既然整个法律修改都贯彻人权保护理念,为何不能在立法宗旨中直接打通与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文隔膜呢?刑事诉讼法向来被称为“小宪法”,就意指其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最为重要。而且,人民乃是一个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当初“保护人民”的含义无非是要保障人民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现在国家恰恰也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在此时代背景下,能否进行修改可以更充分地吸取民意。

  再比如,根据草案的相关规定,“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几种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些规定也引起人们的担心,尤其是“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如何避免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在具体的条文设计上,都能够在开门立法的平台上进行充分的博弈。

  公开化的立法博弈,不仅是实现公权与私权均衡化配置的正当化需要,本身还能带来更深远的法治观念普及效果。对于一个有着深厚重刑轻民传统的后发法治国家而言,要改变根深蒂固的传统犯罪观和追诉犯罪观,像刑法、刑诉法等的修改乃是至关重要的契机。因为立法向来都不是少数人“闭门造车”的封闭化过程,无论是立法中的利益博弈,还是立法后的条文阐释,抑或是舆论的通俗化解读,都能够起到强烈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作用。抓住开门立法的契机,挖掘刑诉法修订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的价值,彰显公法中关照私权进步的痕迹,将更加有助于民众对公法的感性认知,形成合乎现代法治需要的公民法治观。

  总之,法律的修改也是一种权利义务配置过程,在涉及刑事执法权与个体权利的配置中,此消彼长之间需要足够的立法理性,以求得在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中实现均衡。刑诉法修改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上进步明显,我们更期待在公权与私权博弈的诸多细节上,开门立法能够通过更为公开、透明的方式,于不同主体间展开充分的博弈与商讨,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中寻求均衡,让人权保护的理念进一步彰显。(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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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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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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