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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智障人服刑凸显司法“秘密”之痛

2011年09月05日 15:2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个三里五村都知道的疯子,三年前离家出走。三年后,河南嵩县大坪乡宋岭村智障人吕天喜的家人接到三门峡监狱打来的电话,称这位疯子刑期将满,让来接人回家。这一幕让家人不知所措。智障的家人怎么会在监狱?为什么疯子入狱前走法律程序时家人一无所知?(9月3日《西安晚报》)

  一个众所周知的“疯子”,不知有什么能力实施“抢劫”,即便是他实施了“抢劫”,按照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应当定罪处罚,他又怎么可能被关到监狱里呢?这样一个荒唐至极的案件,若不是有人存心想让他“顶包”,就可能是有关机关破案立功心切,无视基本的法律鉴定程序。但无论怎么说,这里面都存在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渎职、失职甚至是徇私舞弊的责任。

  然而,更让人心惊的是,法律中存在的漏洞,无形中成全了某些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司法人员甚至完全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上下其手,徇私舞弊。智障人“被罪犯”的法律漏洞就在于,司法的“秘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侦查中,当侦查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会有碍侦查”,则可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起诉时,检察机关只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不送达其家属;在判决后,法院只将起诉书送达罪犯本人,并不送达罪犯家属和被害人。

  正是这种司法上的“秘密”,才让一个明显的错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是交付执行中一路绿灯,让一个又一个错误不断进行到底。因为,一个智障人,他哪里知道刑拘、起诉和判决意味着什么,又有何能力为自己辩护或者请律师辩护。但是,换一种思路,倘若在刑拘时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那么,家属就会将其智障人的事实提出,将错误在侦查时就制止,即使错误延续到下一个环节,至少也能在起诉或者审判中得到制止。

  还记得聂树斌案吗?这位被冤致死的青年,直至他被枪决那一刻,他的家属也没领到判决书。而当真凶出现,家属欲为其洗冤之时,法院却称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家属首先提供错误的判决书。法院根本就没有给过家属判决书,怎么能要求家属提供判决书呢?当然,受到司法这种“秘密性”困扰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家属,还有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判决书要送达被害人家属,有的案子,判决早就既成事实,被害人家属却并不知晓,更无法及时申冤。

  令人遗憾的是,在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草案中,司法的这种“秘密性”似乎并没有改观。有关侦查中刑拘犯罪嫌疑人,草案仍然规定:只要符合某些条件,便不必通知家属。而且,在起诉后、在审判后,也没有增加将起诉书和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罪犯、被害人家属的规定。可想而知,在刑诉法修改后,恐怕类似吕天喜这样的智障人,其“被罪犯”的悲剧完全可能重演。

  因此,刑诉法在修改时,有必要尽可能消除司法的“秘密性”。法律应当规定司法机关在刑拘、起诉、判决时,必须有通知和将结果送达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义务。司法是解决纠纷,主持正义的阳光职业,司法对于公众尤其是对于被告人、被告及其家属,没有秘密可言,只有消除司法上的“秘密性”,公民的权利才可能不会朝不保夕。(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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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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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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