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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女方悄悄卖了房 男方诉“离婚协议”无效(2)

2011年09月06日 11:2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签协议时房子已被卖

  协议还有效吗?

  张明磊的诉状交到浦口法院,不仅王琴大吃一惊,法官也很吃惊。“已经开过一次庭,法官说这种情况还没遇到过,案情挺有争议的。”王琴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

  男方律师:

  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签协议时房子已经不存在,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置还有效吗?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常理上,协议处分已经灭失的权利,肯定是无效的。张明磊的辩护律师,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的曹春华律师持这一观点。她认为,离婚协议只能分割离婚时现存并共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出售,该部分财产权利实际已经转化为售房款,但是男方并不知情,双方在协议中分割的是并不存在的房子,而漏分了本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售房款,因此,男方要求撤销协议并补充分割售房款是合理的。

  女方律师:

  有效,“实体权利未发生变化”

  但是王琴的辩护律师,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的刘俊杰却认为,从权利的实体处分并未发生变化来看,售房行为不应当导致协议失效。“签协议时,男方转移房产给女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已经就该房产的处分作出决定,无论是房屋本身或由房屋转化为的售房款,虽然权利客体的形态不一样,但并不影响该权利的实体处分,也即女方一人享用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刘律师认为,婚姻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是惩罚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关键词是“侵害”,而本案中,王琴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就转移房产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侵害到男方的权益,因为离婚时,双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这套房产,而男方也同意将这套房产分给她,她并没有侵吞房产、侵害男方利益的主观故意。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你怎么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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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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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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