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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在洗浴城内盗窃财物 少年监守自盗被判缓刑

2011年09月06日 13:55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接连在洗浴城内盗窃财物少年监守自盗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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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浴中心连番失窃,受害顾客反映:“门锁完好,但装在外衣口袋中的现金却不翼而飞。”后经警方调查,洗浴中心服务员小晨(化名)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因未满18周岁,小晨被起诉至城关法院少年法庭。9月5日,少年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小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对此,律师提醒:顾客失窃,洗浴中心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洗浴时失窃 原是“监守自盗”

  2010年12月14日,姜先生与妻子来到位于东岗镇的某洗浴会所,想好好放松一下,不料,消费后准备埋单的姜先生发现,装在外衣兜里的4600元现金不翼而飞!“现金就放在储物柜的外衣兜内,我确定锁牢了柜门才进浴池的,柜子门锁这么牢固,没有钥匙根本打不开……”更衣室内的储物柜门需要两把钥匙共同作用才能打开,缺一不可。一把钥匙在服务员手中,另一把则由顾客自行保管。姜先生随后报警。

  警方对服务员一一进行询问,并根据工作人员值班表,将当天值班的多名服务人锁定为重点盘查对象。终于,16岁的小晨进入警方视线,并最终确定他的偷盗行为。小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除了偷走姜先生4600元外,还得手过两次,共偷得人民币8200元。

  “只要柜门上锁,我根本没有作案的机会,因为储物柜的门需要两把钥匙才能打开。”小晨供述称,“当顾客换衣服时,我会主动接过外衣,帮他们挂起来,只要摸到衣兜内有现金、钱包等值钱的东西,我就先下手,因为时间极短,顾客往往留意不到……”

  小晨出生于1994年,犯案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涉案赃款被追缴并返还受害人。少年法庭经过审查,认定小晨的犯罪事实,并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免责告示”是挡箭牌?

  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姜先生因追回损失暗自庆幸,却又不自觉引发另一种担忧:“假设,小偷得手后逃之夭夭,我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对此,记者走访了几家洗浴中心,关于赔偿问题,老板们的回答高度一致:“出现丢失财物的情况,我们概不负责,因为我们已经尽到了提醒责任。”老板们指着店内张贴的告示牌表示,“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保管,如有丢失,概不负责”。如此告示犹如一张“挡箭牌”,丢失物品又找不到案犯的顾客,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消法”规定:店方有责

  对此,城关法院少年法庭潘法官表示:“洗浴中心失窃财物,理论上来讲,店方有责任进行赔偿。顾客到浴池洗澡,交钱后对方开出了票据,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顾客的财产也就相应地由浴池妥善看管。如果顾客丢失财物,属于店方对浴池内部管理的问题,店方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理应担负违约的赔偿。然而,顾客在取证时却相当困难。像姜先生这样的顾客,如果要向洗浴中心索赔,就要证明他确实带了4600元现金,并且确实是在洗浴中心失窃的。”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阮律师表示:《消法》第七条规定,顾客在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财物交由洗浴中心保管,或自己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衣箱内,店方都承担有看管的义务。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说明浴池里张贴的提示,属于单方面免责条款,其内容无效,店方应对顾客丢失的财物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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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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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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