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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疑妻出轨挥刀将其砍伤 当庭认罪获缓刑

2011年09月06日 16:00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他持刀将妻子捅伤。日前,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回放】

  杨某与妻子张某同在新疆打工。后因矛盾,张某离家出走。杨某多方寻找无果,后得知张某在银川会见网友,遂专程从新疆来银寻妻。今年2月8日,“千里寻妻”的杨某在银川街头偶遇妻子张某与一男子一起行走,冲动之下,持刀将妻子张某捅致重伤。

  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与妻子张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张某则对杨某给予谅解。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悔罪,且其亲属已经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我国,因家庭矛盾引发故意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还进一步细化了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

  那么,为什么本案中,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既要赔钱又要获刑呢?

  法官介绍,虽然婚姻法对此有规定,但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并没有把夫妻排除在外。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院应当受理,对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赔偿,且受害人就此获得的赔偿,应视为夫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记者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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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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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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