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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税收法定”原则需始终坚持

2011年09月07日 16: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纷扰人心多日的夫妻“房产加减姓名”契税之事,如今终于尘埃落地。日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归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很快被网络媒体广为传播,成为争议多时的征税政策可能出现“变化”的一种定论。

  在有关适用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中,加强了对离婚诉讼中拥有房屋产权一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于是,在全国不少城市,出现了类似在房产证上加减配偶另一方姓名的现象,也给看似长期稳定的基于感情基础的“夫妻财产关系”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而就在这一颇为“敏感”又令人“烦躁”的时期,南京、成都、石家庄、青岛等地的税政部门又率先出来说话,要对夫妻变更房屋产权姓名征收契税。

  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虽说在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里,有关地方税征部门三易其说,有的也不过是“只说不做”,但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高调声音”,却扰得媒体议论纷纷,更使那些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相关者”人心惶惶。虽说如今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的“高层结论”已经明了,但这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犹似一团挥之不去的阴云,总是笼罩着心头,令人不爽,甚至还会多少有点心有余悸。

  地方政府急于开征这项夫妻“房产加减姓名”契税的动因、动力以及他们的释法、政策水平,我们暂且不论,但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普通公民或者企业,大家最为急切的,依然是要追问作为政府机构的地方征税部门:你们调整、解释某个税种的征收范围或者做出税制、税种的改革,甚至是做出可能扩大征税范围的某种新的“解释”,究竟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的规范程序,或者是不是需要与纳税人进行“商议”?

  在笔者看来,税收稽征及税幅调整,都不是可以由哪一家政府部门说了算的“小事”,它涉及政府与公民、企业之间的关系,涉及公共财政收入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权益保障的关系,事关长远的国家利益,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说“税收无小事”并不为过,确实需要进行科学研究和更为广泛的民意参与,绝对不能闭门造车、自订方案。

  由于税制与税种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全体公民的利益相关,大家都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利益关系者”。因此,对于税种的设定或者税制改革,我国法律早已有过明确规定。现行立法法就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委会制定或者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这其中,自然包括税种的增设、调整及其对税赋范围的解释和变动。

  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都强调“税收法定”原则。只有把税种调整或者税赋解释提高到“设税民主”的高度,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才能将它真正纳入立法讨论的规范程序之中,从而使税赋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始终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做到法无明文不越权、不征收,通过民主设税、依法征税,使法定税赋成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对国家应尽的必要、合理的义务。(游 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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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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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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