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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遭误读 律师释疑称保护弱势总体公平 (3)

2011年09月08日 10:57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解释,更多保护婚姻弱势方

  “真要说‘便宜’了哪一方,我觉得是弱势方。”沈律师在访谈的最后,解读了部分保护弱势方权益的条款。

  法律原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解读】以前夫妻间婚内是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现在规定这两种情形可以分割了,这对于弱势一方确实更有保障。尤其是第一点,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做生意的一方更有约束。

  法律原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婚前一方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假设婚后拿来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收益”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子因为房价升值而增值了,这个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归购房者所有。如果变卖房子,拿卖得的钱去投资,投资的收益又算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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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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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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