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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出租车出意外 女子“丧失嗅觉”索赔

2011年09月09日 17:55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场车祸中,一女子所乘的出租车和另外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结果女子不仅身上多处受伤,而且感觉嗅觉发生异样,于是委托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嗅觉减退至嗅觉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尽管在本案的审理中,诸被告均表示此鉴定为女子的“自行主张”,并不同意赔偿残疾赔偿金,但由于他们在法庭充分询问中未申请重新鉴定,因而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女子的该项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25日,女子张某与另一案外人搭乘刘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辆行至河北区建国道与民生路交口时,温某驾驶一轻型自卸货车与该出租车前部发生接触,造成张某等两乘客受伤。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光复道大队认定,温、刘两驾驶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身上多处受伤的张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过近两个月治疗才出院。2010年8月10日,张某自行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嗅觉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本案随后成讼,张某将两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计近10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一项为48586元。

  庭审中,就残疾赔偿金问题,两司机及车主对事故经过及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则均不同意。他们认为,在张某的病历中并没有嗅觉减退丧失的治疗记载。虽然张某提供了伤残鉴定,但是这个鉴定不是法院委托进行的,所以对残疾赔偿金不同意赔偿。

  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张某确实是于立案前自行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被告没有充足证据反驳该意见书,而在法庭充分询问后,也没有表示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故对此意见书予以认定。最终判决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代”被告进行赔偿。(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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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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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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