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专家解析如何构建合理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2011年09月13日 14: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审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及的修改内容比较多,新增加和拟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目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此,本版特推出“聚焦刑诉法修改”专题,介绍并考察国外一些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资借鉴

  近年,媒体披露了一系列以收治精神病患者为名,将无辜公民强行送入精神病院长期羁押的公共事件,激起了社会舆论对强制医疗制度改革的强烈呼声。在此背景下,构建独立、合理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被列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而大陆法系保安处分体系下的强制医疗制度则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强制医疗属于保安处分制度的范畴,其目的在于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医治其精神病,并避免精神病人因为其自身而受到伤害。作为一种用于补充、替代刑罚制裁的保安处分措施,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一般由各国刑法予以规定。强制医疗实体上对刑法的依附性决定了其程序上对刑事诉讼法的依附性。如在德国,保安处分程序一般准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先由检察官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审理以后,或判处保安处分措施,或驳回申请。如果在审判程序中发现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保安处分程序即转换为普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因此,强制医疗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必须恪守控辩平等、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因而区别于单方的行政决策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对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适用条件。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措施,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相应的强制医疗措施。一般来说,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层次的要件:一是必须符合适用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具有社会危险性。如依德国刑法规定,被收容于精神病院的人首先应实施了违法行为,且经法院综合评价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二是必须符合适用强制医疗的特殊要件,主要指行为人在特定期间因患精神病导致刑事责任能力或者诉讼行为能力欠缺,少数国家对醉酒或吸食麻醉品中毒的人亦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如在俄罗斯,医疗性强制方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四类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因实施犯罪之后患精神病而无法对其处刑或执行刑罚的;实施犯罪并患有不排除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的以及实施犯罪并被认定需要进行醒酒或戒毒治疗的。这就意味着,除了实施犯罪时就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外,在整个诉讼过程乃至执行程序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亦在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司法鉴定。为了判定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必须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预计被指控人可能被移送精神病院、戒瘾所或者保安管束所的时候,在侦查程序中就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准备在审判程序中作鉴定的机会。可以说,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得以启动的程序基础。

  第三,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原则上由法院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有具备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为了保护被申请适用强制医疗措施者的隐私和名誉,此种审判一般不公开进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参加诉讼,以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被申请人因精神状态不宜出庭,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仅由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出庭进行法庭询问。

  第四,律师辩护。采用强制医疗制度的各国还对当事人的辩护权给予特殊保障,普遍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在日本,如果被告人疑似是心神丧失的人或心神耗弱的人且没有辩护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其选任辩护人。还有的国家,如奥地利,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对原告的请求采取有利于精神异常违法者的做法,即使这构成对后者意志的违背。

  第五,医疗措施。法院经审理,应作出命令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判,并说明理由。如决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那么首先应载明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类型。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强制医疗措施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的特征。如在俄罗斯,医疗性强制方法包括四个不同的层次:强制性门诊监管并接受精神病医生治疗、在普通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在专门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和在加强监管的专门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强制医疗措施的多样性有助于提高戒护措施对不同精神病人的针对性。当法院选择适用某种强制医疗措施后,就需要确定该措施的执行期限。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最高适用期限,以防止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侵害;有些国家还对强制医疗的最低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保安处分实现社会防卫功能的需要。对强制医疗最高期限的规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如台湾刑法规定,监护处分的期限为3年以下;二是将强制医疗的期限与精神正常时可能判处的自由刑的刑期挂钩,如葡萄牙刑法规定,收容时间不能超过对不可归责人所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所可判处的最高刑。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结合个案中行为人的具体情况,遵循比例原则进行裁量。

  第六,司法复查。在行为人被交付执行后,法院必须对行为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复查。如意大利刑法规定,在法律为各种保安处分规定的最短持续期限经过后,法官应当对被适用保安处分者的情况重新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发现该人还具有社会危险性,法官为下一次复查确定新的期限。这种复查既可以根据执行机构的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官在执行期限届满时主动启动。经审查,法官应分别作出变更、延长、撤销或终止有关措施的裁判。

  上述内容构成了大陆法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不仅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立法参考,也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强制医疗的诸种问题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时,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最终裁判原则是维护公民私权利必须坚持的制度屏障。(陈永生 王源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尚初】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