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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邵阳惨剧中政府赔偿的逻辑

2011年09月13日 15:47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9月9日,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水面发生沉船事故,截至9月12日,至少造成12人遇难。遇难者中多数为学生。地方政府将给予每名遇难者20万元赔偿。(本报昨日7版报道)

  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当部分的赔偿责任来,因为,尽管地方政府并不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却毫无疑问负有极其严重的间接责任。看看运送孩子们的那艘船吧,一副中世纪的模样,在今时今日,显然不能作为客船。这样的船被允许用为客船,用于大量载客,能任意超载,并航行于因为任意挖沙而钢绳密布、深沟处处、水流湍急的河道中,悲剧的幕布,在开始的那一刻,已经就拉开了。

  可以设想,既然河道管理为政府责任,如果管理得严格一些,或至少在往昔不可追,在无序挖沙已经造成了隐患处处的前提下,强化清理的力度,对钢绳密布、深沟处处、水流湍急的现状有所补救;特别在地形不便利,水路交通成为主要交通方式之一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将其纳入公共交通体系,予以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并在财政补贴基础上提高对硬体设施,以及在软管理上的要求,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事实却是,政府应该做到的,政府必须做到的,几乎都没有做到;事实却是,设想终究只是设想,悲剧终于发生了,几乎带着必然。

  因此,政府必须给遇难者家属赔偿。不是因为事件造成了怎样恶劣的影响,而是因为政府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政府首先是责任主体,然后才是权力主体。后者必须在前者的框架范围之内,任何时候不能逾越。

  但赔偿本身终究是对具体事件的善后,只是给予遇难者家属的一点点慰藉,政府之责任不仅限于此,而必须痛定思痛,着眼于整个公共管理层面,尽最大努力,避免悲剧重演。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必须给出明确的时间表,保证何时开始大力清理河道,并保证在何时有阶段性效果;鉴于当地现实,何时将水路交通纳入公共交通体系,在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基础上,设置硬件设施上的准入标准。为此,首先必须追究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以儆效尤,不能再以停职、免职、复职糊弄民众;其次,必须将对于公共事务的评判、选择权交还给民众,分解至民众的每一人——不能分解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以群体监督保证种种承诺终于为现实,而不是随风飘去,没了踪影。

  当悲剧已成悲剧,尽人事,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同样的悲剧重演,才是政府应该且必须给予整个社会的一点点慰藉。

  不要把政府赔偿当作恩赐,不要将责任主体的政府当作了权力主体。但愿这赔偿只是政府克尽责任的开始,而并非是“大事化小”、敷衍塞责的筹码,并非是逃避公共责任的借口。

  许斌(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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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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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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