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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欲举报陈光标砸车 称涉毁坏公私财物罪

2011年09月20日 09:5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北京律师欲举报陈光标砸车称涉毁坏公私财物罪
陈光标的砸车行动惹来“举报风波”。宋 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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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陈光标在南京砸毁自己的奔驰车,称希望藉此呼吁世人“少开或者不开大排量车”,以实现其环保诉求。“得益”于陈光标一贯的高调和张扬风格,此事甚至没有在坊间掀起多少波澜便近消匿。

  然而就在昨天,有消息传来,北京某律师已决定将陈光标举报至公安机关,理由是他砸车之举违反了刑法相关条款,已构成犯罪……(记者 张磊)      

  一条发自方舟子的微博

  “王德怡律师向南京公安局举报陈光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了……”昨天下午2时许,方舟子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更新了以上内容。

  短短一句话,让方舟子发于昨天上午的另一条微博再度引发围观,那条微博的内容是:“陈光标销毁还有3年才报废的奔驰车的行为,据《刑法》第275条,涉嫌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南京公安应予立案追诉。(据王德怡律师给新语丝网站的投稿)”

  根据微博上的链接,记者进入了文中这位“王德怡律师”的博客。访问量不到3000、粉丝仅70人——生于1982年的王律师网络人气显然并不耀眼,这也难怪他三天前就发博文直指陈光标砸车违法,却直到向方舟子“投稿”进而昨天被其在微博转发才为人所知。

  根据王德怡的说法,“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人类有限的资源,以做到物尽其用。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其行为绝对不可被效仿。”与此同时他认为,“刑法275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产,毁坏自身财产达到一定限度,也构成犯罪。”最后,他表示“作为企业家,绝不可为了宣传某种看起来是先进的观念而采取违法的举动;遵守法律应当是底线,不可越界。”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就职于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王德怡。“今天不少记者采访我,都是看了方舟子老师的微博找来的。”王律师的语气有些许自嘲。

  不过看来,方舟子那条短微博经当事人证明,竟是个“假新闻”。“我还没有正式向南京公安机关提出举报。”王律师告诉记者,他17日当天看到新闻后,“出于职业敏感,发现陈先生的做法已涉嫌违法。”于是他当即在自己的博客发表了个人看法,同时“给陈先生发了一份网络私信”。信的内容,大体是提醒对方砸车一事已违反法律,希望对方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行事首先要尊重法律云云。

  王德怡表示,当日他突然接到出差任务,飞到了呼和浩特,这让其计划好的举报一事不得不推迟。“我现在的打算是,如果陈先生对此事作出反应,承诺今后不再有类似违法举动,举报一事也可能就这么算了。如果他仍然保持沉默,我周三回京后就会向南京市公安局寄出特快专递。”

  当然,出差并不影响王律师持续关注自己打算举报陈光标一事在网上的动静。“看到了很多网友对此的评论,有正面也有负面。”王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其实我想告诉网友们的是,那些认为‘砸毁自己的车不算违法’的观点,是一种对法律认知的误区。”

  在王德怡的举报信中,他这样写道:陈光标称砸车的目的是为了宣传环保,这只是其砸车的表面动机之一,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深层次的动机有许多:炫富(社会上有几人能砸奔驰车?)、以出位的手段来为自己和公司博取名声,等等。真正的动机,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王德怡还举出了很多事例,如之前曾频现媒体的“当街砸宝马”、“砸空调”事件,其当事人最终多付出了违法的代价。不过他也承认,“其实关于此类违法事件的界定,在业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所以尽管“违法事实很明显”,但他对自己的举报是否能有用,“不抱太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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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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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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