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监管有待突破
如果说地沟油的原料供应和加工环节似乎距离餐桌上的消费者们还比较遥远,那么地沟油的流通环节则迅速将地沟油与消费者拉近。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到300万吨,而中国人一年的动、植物油消费总量大约是2250万吨——也就是说,按照比例,吃10顿饭可能有1顿碰上的就是地沟油。地沟油何以从“新能源”企业运出后,能够被源源不断地送上各大小饭店、餐馆的餐桌呢?
在地沟油流通过程中的关键“黑手”是粮油供应商。他们从地沟油生产企业收购加工过的地沟油,然后再销往食用油批发部,甚至假冒名牌产品直接销售给各个餐馆、饭店。
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2010年5月起正式施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那么为什么还有一些企业在流通环节违法经营呢?
原来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粮油供应商与各个买家之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从直接介入进行监管,而各大食用油批发部和餐馆、饭店的经营者又非地沟油的最终食用者,因此在巨大的利润空间面前,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地沟油走上餐桌,悄悄地蚕食着国人的健康。
延伸阅读
消费者维权面临两道难题
消费者作为地沟油的最终受害人,其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餐桌上遭到了侵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单就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但是,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非毫无羁绊,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就是一道拦路虎。
首先,地沟油的使用范围太广,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破案的情况,购买地沟油用于烹饪的餐馆、饭店无法统计,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次数大大多于从前,消费者极有可能在多家餐馆就餐时遭遇到地沟油,因此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其次,地沟油对人体的伤害并非显而易见,消费者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十分困难。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损害后果作为要件。而地沟油对人们健康的伤害并非一蹴而就,甚至多年之内无法显现,因此消费者在无法证明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维权实属不易。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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