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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主任为校长传递受贿款 从中克扣上演黑吃黑(2)

2011年09月21日 14:10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多年兢兢业业

  “都是因为一时糊涂”

  检察机关认为,丁昭良收受绿化增补工程承建商12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2年。

  “都是因为我不懂法,一时糊涂……20多年我一直兢兢业业为工作付出,几乎每个周末都在加班,根本没有对家庭负起责任。我母亲八十多岁了,我父亲又得了绝症……”说到这里,丁昭良突然哽咽了,停顿了一会后,他请求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承担家庭责任。

  此时,坐在旁听席上他的妻子已经泣不成声。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受贿款只有6万元?

  另6万属于黑吃黑?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张某曾表示,给丁昭良的好处费比例是工程款的5%,根据工程款计算,他收受的受贿款应该是6万元,“至于他多拿的6万元,其实是‘拿’的黄祖春的。”

  该辩护人还提出,当时张某和刘某主要是为了向黄祖春行贿,丁昭良只是负责向黄祖春传递好处费。因此,在向张某和刘某受贿的这一共同犯罪中,丁昭良只能属于从犯。

  “辩护人,如果说你认为丁昭良和黄祖春是共同犯罪,他只是从犯的话,那么他们共同犯罪的数额是不是要以25万元计算,并且以这一数额追究刑事责任?”法官问。

  “这个……呃……”辩护人一时语塞。

  另一辩护人马上表示,即使是从犯但是分案处理的情况下,受贿金额也应该按照6万元计算。

  公诉人反驳,张某虽然事先曾表示好处费的比例,但是,他和刘某是将总计占工程款20%的现金一起拿给丁昭良的。至于丁昭良如何在自己和校长黄祖春之间分配,那是他自己的问题。因此,丁昭良的受贿金额应该以他实际留下的12万元计算。而且,丁昭良也不应该是与黄某共同犯罪的从犯。

  他只是上传下达

  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丁昭良的辩护人还提出,在绿化增补工程实施过程中,丁昭良只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他自己并没有实际管理权。因此,张某和刘某给他送钱,只是为了搞好关系。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两人谋取任何利益。

  对此辩护意见,公诉人称,医专在办公会议上,已经确认了丁昭良在绿化增补项目上的牵头负责人职责。而且在工程款的支付流程上,也必须经过验收人、丁昭良和黄祖春的共同签字后,工程款才能支付出去。这就好比一个三段的链条,中间环节断了是不行的。而丁昭良就像一个三段链条上的中间环节,没有他的签字也是不行的。因此,张某和刘某送钱给丁昭良就是为了谋取利益。(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洪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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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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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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