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年5月1日实施后,增设了10个新罪名。早前,司法界呼声较高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终于见于其中。
刑法修正案(八)运行至今5个多月来,未见任何一起见诸报端的适用“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案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指出,该罪实操性不强,其象征意义要远大于本身的司法效果。
相关法律长期缺位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多,中国公民、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一些公民、企业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中国的整体声誉,而且对其他公民、企业形成一种恶性诱导。
此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为这一行为留下了法律缺口。
尤其是2003年12月9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公约后,我国在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方面,缺少与公约相契合的法律。
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就曾提出,中国刑法中没有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有关的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无论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还是维护国际交流秩序,都有必要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有关的贿赂罪名。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提出了《关于修改贿赂犯罪刑法规定的建议》,其中建议要将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行为刑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