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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写检举信辱骂控告领导 被关精神病院93天(2)

2011年10月13日 09:50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庭审焦点

  责任谁来负 一审激辩四大焦点

  1999年3月1日,周荣焱出院后,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漫漫申诉路。今年5月12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的綦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当时开庭时,双方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1 原巴南区农业局、农经站送治行为是否担责?

  今年2月中旬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法院认为,无论周荣焱是否患有精神病,只要他没有暴力性精神病的行为和征兆,在没有危害社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陪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单独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从周托人向家人报信求援等行为可以看出,他并非自愿治疗。原巴南区农业局和农经站,明知周曾在控告信中辱骂单位领导,被骂的领导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诽谤自诉刑事诉讼的前提下,仍采取措施派人将其送院治疗,是违背周意愿的行为,最终导致周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损害,他们应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巴南区精神病医院收治行为是否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应当取得周荣焱的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开展治疗。此外,该院明知周自称领导和同事迫害他,却不采取谨慎的医疗态度,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仅凭单位来人陈述和现场观察,就对周按精神病人进行收治,是不当医疗行为。

  一审法院还认为,该院仅凭周的单位领导陈述,即在周的病历上写上“祖宗以来每代人有一精神病患者”,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医疗行为。因此,该院对周的违规、不当医疗行为是过错行为,对周由此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原巴南区农业局等三单位如何划分责任?

  一审法院称,周被送精神病院所引起的损失,是原巴南区农业局、农经站的违法送治行为和巴南区精神病医院的违规收治行为共同侵权所导致,3家单位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前两家单位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大,故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巴南区精神病医院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4 蒙冤十余年 周荣焱究竟该获赔多少钱?

  一审法院称,周作为大学本科生,被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后,给他的事业发展和前途乃至婚姻家庭等,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主张周的精神抚慰金为6万元。宣判后,3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年9月下旬,经市五中院终审后,驳回其上诉。在经济赔付方面,今年9月28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两送治单位与巴南区精神病医院共赔偿15万元。

  官方反应

  原局领导:按判决结果执行

  刘代伦是原巴南区农业局局长,2003年调巴南区人大任办公室主任,现为调研员。

  昨天,刘代伦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初周荣焱作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农经站工作后,感到没有受到重用,遂与站长汤如学和区农业局的分管副局长刘官堂有矛盾。后来,他因要求单位分职工福利房未果,向时任区农办主任的蒋光喜反映,还是没有结果。刘代伦说,周于是写信给区纪委检举这3名领导,才发生了后来的那些事。现在法院已经判了,就按判决结果执行。

  律师说法

  现行监护制度亟待修正

  作为中国精神卫生法的公益律师,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雪涛介绍,终审判决书最大的特点是,对收治过程进行利益冲突分析,两审判决,都非常明确地强调,精神病院在非自愿收治环节,医生在取得医疗的知情同意权时,有审慎审查的责任,防止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人,代理病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她说,司法审判权,重申了医院在收治环节的审查把关责任,防止利益冲突者,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行为能力宣告前,没有查明事实,尤其在指定监护人的环节中,利益冲突排除的环节完全失灵。有利益冲突的人当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严重损害。她认为,“被监护”是剥夺公民自主权最可怕的“保护”,现行监护制度,亟待修正。(重庆商报 首席记者 黄平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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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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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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