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律师称事先无约定房客无需交物业费

2011年10月13日 16:4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王小姐:我今年3月份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月租2000元,6月份,物业公司要求我一次性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我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向房东收取物业管理费,因此没有缴纳。请问我的做法合法吗?

  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与房屋租赁合同是没有关系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才可以由承租人承担。综上所述,如果你没有与房东约定承担物业管理费,那么你就有权拒绝缴纳这笔费用。

  王女士:我女儿在幼儿园摔伤了,我去找幼儿园要医药费,幼儿园说是给小朋友故意推倒的,和他们幼儿园无关,我向那个小朋友家长要,他们说应该由幼儿园负责,也不给,我该怎么办?

  马律师:幼儿园对幼儿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方家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对他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有承担法定的责任。《民通意见》中对此有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幼儿园有过错要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有规定,其中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幼儿园和对方家长都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对你女儿的侵权责任。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尚初】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