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0月18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岳思轩)福建仙游县的林某,因为别人生产的年糕比自己的白,不易变质,卖相好,便多方打听,最后寻得“秘方”制成“毒年糕”,这让他经历五年的逃亡生活, 日前,浙江温州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5年3月,林某在温州乐清,从老乡手里盘下了年糕加工点,但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在乐清乐成镇盖竹村从事个体年糕生产、销售活动,将生产出来的年糕在乐成、柳市等市场出卖。
几个月后,林某开始纳闷,为什么他人生产的年糕比自己生产的要白,不易变质,而且卖相很好,而自己生产的年糕销量一直不好。
后林某多方打听,一个在永嘉作年糕加工生意的老乡告诉他一个“秘方”,就是要在年糕中加入苯甲酸纳和焦亚硫酸两种添加剂就可以了,老乡说苯甲酸纳防腐,焦亚硫酸增白。林某得到“秘方”欣喜不已,当下从老乡那里购得该两种物品,回家便按老乡提供的方法加工年糕,在浸米的时候就加入半勺苯甲酸纳和焦亚硫酸。果然,林某生产出来的年糕也像模像样了,自然生意好了不少。
同年11月28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生产作坊处查获有添加剂的年糕200市斤。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被查获的年糕中检测出二氧化硫,其残留量为7.9mg/kg,远远大于最大使用量0.05mg/kg。经调查,林某共生产了约3000市斤的年糕,销售金额约2400元。
公安部门决定对林某进行立案调查。听到风声的林某便悄悄地逃了,先后逃至广州、上海、江西等地打工。201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经乐清检察院提起公诉,乐清法院开庭审理此。
法院认为,林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考虑到林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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