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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刑诉法设沉默权有难度 刑讯逼供恐难遏制(2)

2011年10月19日 06: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设“沉默权”尚有难度

  记者:草案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备受关注,这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贯彻?

  田文昌: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没有拒绝的权利,更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种规定本身就反映出它的不彻底性,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贯彻。要想真正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就不能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

  记者:在讨论草案时,曾提出要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草案最后并未涉及,这是为什么?

  田文昌:是否在草案里设“沉默权”,在讨论时各方争议比较大。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证据体系还是以口供为中心。如果设立沉默权,将从根本上改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就要从以突破口供为主,转向搜集实物证据为主。经过反复讨论,各方相对比较接受的结果是先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不规定“沉默权”。

  记者:有些人认为,西方米兰达规则中的“沉默权”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在中国实现。

  田文昌:沉默权在中国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不能实现的问题,不存在绝对的障碍,关键还是在于我们理念的突破。

  长期以来,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以口供为中心是刑讯逼供最主要的原动力;如果有了沉默权就根本消除了刑讯逼供的原动力。消除原动力不是做不到,但是有难度,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该往这个方向努力。

  刑讯逼供恐难遏制

  记者:社会普遍认为,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很多相关措施。

  田文昌:草案确实规定了一些严禁刑讯逼供的措施,但还是缺乏明确的操作性,难以有效遏制现实中的刑讯逼供。特别是草案中删除了以“威胁、利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

  记者:您指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被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有人说,这只是用“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涵盖了“威胁、利诱、欺骗”,并没什么实质变化。

  田文昌:明确列举严禁威胁、引诱、欺骗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法律的引导有暗示性和明确性。尽管不能罗列所有的非法方法,但还是要详细、明确为好。

  排除非法证据需设救济条款

  记者:去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则,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又对排除非法证据进行了规定。有这么多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能够真正实现?

  田文昌:原来开庭时不能提非法证据问题,现在可以提,由法庭进行调查,这可以说是证据规则的一个进步。但怎么调查?怎么证明?出一张盖了公章的书面说明就行吗?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怎么提供证据?谁会主动承认证据是非法得来的?即使要求办案人员出庭作证,也不一定能解决这个问题。只要对方不承认非法取证,被告人还是无可奈何。

  一些规定都必须加以明确,否则非法证据在实践中还是不能有效排除。

  记者:草案中规定了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如何落实? 

  田文昌:非常遗憾地讲,包括去年两个证据规则出台以后,我代理过的案件多次申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至今没有实现过一次。个别情况下,也只是断章取义地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对排除非法证据意义重大。

  要排除非法证据,录音、录像就必须全程同步,而且要不间断录制并播放,因为只要间断就不排除其间施加逼供,这样的录像不能证明任何问题。还有,必须规定若无录音录像就是控方不能充分证明没有逼供取证,就推定为非法取证,这样非法证据排除才能落到实处。

  记者:您认为还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田文昌:最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手段,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不了的要中止庭审,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必须有效落实。

  全国律协的意见稿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很具体、很详细,比如建议增加规定“在辩护律师依法申请会见未被允许期间,侦查机关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是违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设立救济条款、规定违法结果,方能保证立法得以正确实施。《法制日报》记者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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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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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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