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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中标政府采购 程序合法难掩潜规则之嫌(2)

2011年10月20日 01: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此外,海口市采购中心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对这个“特定条件”,蔡东海解释是: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及以上;具有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具备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等。由九阵科技公司和星海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九阵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就满足了招标公告中的一切要求。因此“招投标程序没有问题。”

  而据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位知情人士解释,蔡东海列出的所谓“特定条件”仅仅是最普通不过的对投标企业的基本要求“这充分说明有人在钻法律的空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样也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专家感慨道:一家甚至连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都没有的“五无”企业怎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何来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能力?

  知名法律专家、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说,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中明确“联合体”招投标形式,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能够强强联合,或者互相弥补各自企业的不足,以便更好履行供应商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家有资质的企业连带一家毫无资质的企业去招投标,与草拟相关法规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财政部在2011年10月11日发布的第32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对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实景互动对抗实弹(模拟)射击系统项目投诉案作出的投诉处理是,因中标人没有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展开采购活动。

  缘何有资质企业偏要攀上“五无”公司

  令人不解的是,一个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何要连带一家“五无”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呢?记者调查的这家“五无”公司的背景可窥斑见豹。

  记者从海口市工商局调阅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星海公司的股东分别是赵绪莲等2人,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新闻事件中的“主角”———星海公司的负责人至今仍不见踪影。更为荒唐的是,记者调查发现,星海公司依然无固定办公场所,负责人行踪难觅。

  此前,海口市采购中心向记者反映,星海公司的办公地址已经变更为海口市龙昆南路银隆宾馆405-407房。但是宾馆前台一王姓服务员说“没听说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这里办公,更没见有人来这里上班。”海南省工信厅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她们根本就是在利用关系包揽招标业务。”

  长期关注政府采购问题的海南大学教授王毅武说,一家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何不主动投标,偏偏连带一家毫无资质的企业一起完成招投标过程和软件项目研发,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其根本原因是“无利不起早,背后利益的分割少不了”。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知情人士称,非公开的专家评审机制和不完善的企业申诉程序,使得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极易走过场。一家具有资质的企业与根本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合作,其本质就是赤裸裸的权钱合作,招标过程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记者 傅勇涛 海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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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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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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