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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刑诉法修正草案欠缺保障恐流于形式

2011年10月20日 07: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10月18日、1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举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成为热议的焦点。刑事业务分论坛第一场演讲的主题,毫无悬念地定格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权的保障”上。

  对于历时数年终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用“喜忧参半”形容自己的心情。

  “此次修法,在法律原则上提出了一些突破性问题,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无疑是令人欣慰鼓舞的。”田文昌表示,修正案第7条关于律师会见内容中规定,律师凭“三证”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明确规定了阅卷的范围和与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的权利,对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明显的进步。

  田文昌认为,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内容中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体现出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对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规定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制度,在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完善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增加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和披露证据,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辩护权的保障。

  宋英辉认为,草案有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对违法或不当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性侦查措施有控告申诉权;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等等规定,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更大空间。

  理念上的进步固然显而易见,但令田文昌忧虑的是,在具体条文中缺乏对这些原则的保障性条款,致使这些原则难以得到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

  “由于没有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手段和不能排除的法律后果,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田文昌说,事实上,自最高检讯问中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和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则实施以来,鲜有以当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排除非法证据。

  他直言,现实情况大概有4种:没有录制;拒绝向法庭提交或当庭播放;断章取义截取一部分播放;排除刑讯逼供当时供述的内容,却不排除被刑讯后被迫重复供述的内容。

  “类似情况还有。”田文昌说,比如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却保留了“如实供述”的义务,致使该规定只能流于形式;规定了多项要求证人出庭的原则性要求,唯独没有规定不出庭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等等。

  宋英辉则认为,应该明确公权力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时的法律后果,以及辩护权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时的救济程序。

  “此外,对于律师自身权利的保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宋英辉提出,律师违规违法行为,以采取行业组织纪律处分为原则,刑事追究为最后手段;对律师进行刑事追诉,应当在律师承办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之后进行,且不得由承办原案件的机关办理;对涉嫌犯罪的律师,应当设立程序上的特殊保障措施。(记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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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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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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