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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盗刷姨妈银行卡买金条被判缓刑

2011年10月28日 17:3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岁的小月(化名)因一念之差拿走了姨妈的银行卡,并刷卡消费12万余元。原本想着赚了钱慢慢补回,未知此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本着教育、感化的目的,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黄浦区法院决定对小月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转卖金条还货款

  小月出生在广东汕头,15岁那年,初中毕业的她独自一人来到上海投靠姨妈,在姨妈开的公司打工,并同吃同住。2009年,小月开始自立门户,干起了经营服装布料的生意。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生意做了没多久,她就欠下了一大笔货款。

  去年6月中旬的一天,小月到姨妈的店铺里找姨妈,无意间发现办公桌抽屉里放着一张银行卡,便趁姨妈不注意,拿走了这张卡。

  几天后,小月拿着银行卡来到南京路一家银楼,通过猜配密码刷卡,并冒充姨妈签名,消费了12万余元,买了3根千足金回购金条。之后,小月分两次将金条卖给街边的黄金加工店,赃款用于偿还货款。

  就在小月刷卡买金条的同时,小月姨妈的手机收到了银行发来的消费提示短信,她立即报案。很快,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小月的姨妈发现刷卡的人正是外甥女小月。同年6月27日,小月被公安人员抓获。

  减轻处罚获核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月的姨妈多次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外甥女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主审法官分析案情后发现,本案有别于一般盗窃案件,如果简单地在法定刑罚幅度内量刑,显然不利于亲属间的和睦相处,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合议庭经过充分评议,并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对小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小月犯有盗窃罪,鉴于其当庭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充分谅解,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与小月有亲属关系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不久前,最高院作出复核裁定,依法核准这一判决。(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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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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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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