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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出资180万元为情人买房 分手后对簿公堂

2011年10月29日 17:1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已婚男子王金和小彤曾是情人关系。按王金的说法,2005年为她划款180万元用于购房。两人分手后,他决定要回钱款。从2007年开始,他先后5次分别向长宁、崇明法院起诉,希望从昔日情人那里讨回钱款,无奈都因为证据不足,一次次被法院驳回。

  这180万元购房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只有当事人心中最清楚。但无论如何,婚外情产生的后遗症,是双方始料未及的。

  180万元购房款

  2001年,家住市区的王金结识了崇明女子小彤,之后双方关系密切。2005年3月,小彤购买了市区一套总价为511万余元的房屋。从开发商出具的发票联可以看出,自2005年4月起,小彤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118万元,信用卡转入74万余元,按揭房款319万元。小彤另为这套房支付契税等12万余元。而王金则于2005年4月份,两次向开发商汇入共计170万元钱款。2005年7月,王金申请开具收款人为小彤的10万元本票。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之后两人开始不和。2006年9月,小彤将房屋以480万元出售,并办理了相应过户手续。

  王金认为,自己给了小彤180万元购房款,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小彤都理应归还。但是就购房款的事实,双方产生强烈的意见分歧。小彤认为,虽然从账面上看,王金出资了180万元,但实际上其中的73万元是她在筹款过程中由姐姐出售一套房屋后将钱打入王金的账户,还有部分资金系王金从自己那里取款后直接打入房地产公司,仅有小部分钱款是王金赠与的。

  第1场官司

  2007年,王金第一次起诉到长宁区法院,以小彤与他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为由,要求予以撤销。

  因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小彤名下,因此法院认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王金不具备撤销权,驳回了王金的诉请。

  第2场官司

  之后,王金于同年11月,以双方为合伙关系,自己出资185万元(包括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5万元)用小彤名义购房,商定房屋增值出售后所得利益各得50%为由,要求崇明法院判令合伙人小彤返还投资款。王金的这一说法,遭到了小彤的反驳。她认为系争房屋并非与原告合伙炒房而买,而是为结婚之需购买。因为后来知晓原告已婚才分了手,王金所说的投资不是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合伙关系的成立与否,需有各方达成合伙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具备合伙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双方既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其他关联证据证明彼此间的合伙关系。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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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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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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