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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双节棍击持刀劫匪致其死亡 防卫过当或担责

2011年10月31日 17:01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8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黑H C0444千里马牌出租车在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附近,载乘被害人吕某行至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附近一胡同内,坐在后排的吕某持菜刀将张国友逼住,抢得人民币现金200余元、诺基亚牌1600型移动电话机1部,车钥匙1把,吕某下车逃跑时,张某为了索要回被抢财物,持车追赶吕某,吕某持菜刀与张某厮打,张某持双节棍击打吕某头、面及胸部数下。二人厮打中,吕某将所抢赃款及其自己的移动电话机扔在地上,后吕某驾驶其停在附近的车牌号为黑HC1045号出租车离开现场。张某持双节棍将吕某驾驶的出租车前风挡玻璃打碎。后张某乘坐于某驾驶的出租车追赶吕某未追赶上,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当日4时许,鹤岗市向阳区11委2组居民在楼下发现被害人吕某死亡。案发后,从吕某身上收缴诺基亚牌1600型移动电话机1部己返还张某。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吕某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心脏破裂、心包腔内充满血性液体,头面部创口、颅底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脏外膜撕裂,致心脏破裂出血及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遭到吕某抢劫后,持双节棍将吕某打伤致死,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张某持双节棍将吕某、肝、肺及头部打成重伤,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害人吕某持刀抢劫被告人张某而引起,后造成张某持双节棍追赶被害人索要被抢财物而致其死亡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有二:

  一、根据正当防卫的立法原意应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本案虽能够确定张某当时确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造成被害人心脏破裂、心包腔内充满血性液体头面部创口、颅底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脏外膜撕裂,致心脏破裂出血及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与被抢财物造成的损失之间不能达成正比,明显超出了“制止”的必要限度。

  二、被告人张某在遭受被害人吕某实施抢劫后,吕某逃离现场,张某为了索回被抢财物,追赶上吕某,吕某一直在被动挨打,不是积极对打,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对张某已构不成人身威胁,在此情况下,张某用双节棍击打吕某头部、心、肝、肺等身体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致吕某死亡是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王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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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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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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