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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发工资 员工可解除合同吗?

2011年10月31日 18:32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求助:王女士

  “ 去年9月份,我应骋到一家工厂行政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至少3000元,另外按要求我还交了1000元押金,可是工厂按约定工资发放几个月后,该工厂以效益不好为由,每月仅开给我2000多元的工资,由于不满意对方做法,为此我提出辞职并要求补足工资、退还押金,不料却被对方以合同未满期,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拒绝,请问,我该咋办?”

  律师解答:

  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首先,该工厂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故用人单位应将1000 元押金归还王女士。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王女士与工厂所签合同未到期,但由于工厂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她完全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记者 郝文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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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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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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