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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卖共有房产 离婚时另一方可索赔吗?

2011年11月01日 13:2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殷柱海(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陈小姐:我和我丈夫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他名下,现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我提出来要分割这套房子,他说已经被他卖了,没有财产可分了。婚后我们一直住在他父母那边,很少去新房,我都不知道这件事。后来到房产局查,发现一年前就已过户给买主。请问我能把房屋要回来吗?

  殷律师:关于你这种情况,法律上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善意购买,就是第三人并不知道你丈夫无权处分房屋,所以才与你丈夫签约,并且支付了对价。在法律上你是没有办法要求善意购房人退回房产的。但并不是说你没有救济途径,法律还有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你提出离婚时,可以要求你丈夫赔偿你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李先生:我上周骑自行车在慢车道上正常行驶,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该车司机没有驾驶执照。我要求他赔偿,他拒绝,后来查到该车参保了交强险,请问我该怎么办?

  殷律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来看,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你垫付抢救费用,对你人身受到的伤害给予赔偿,但对你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要求该肇事司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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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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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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