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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小悦悦事件”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

2011年11月03日 09:32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小悦悦事件”的法律思考

  最近,广东“小悦悦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大家一方面谴责18位冷漠路人,另一方面也都在反思和探讨,以寻求解决摔倒不扶问题的出路。有人说必须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有人说必须对见义勇为进行奖励,还有人说要向因做好事而遭讹者提供帮助。这样能解决摔倒不扶的社会问题吗?

  见死不救入罪可能事与愿违

  “小悦悦事件”后,冷漠路人受到严厉谴责。有律师和学者提出必须严厉惩治见死不救者,这样不仅可以使社会的救助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我以为,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有其限度,超过限度的法律不是无效,就是无理。鉴于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和民众道德水准,把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未必能够促使民众去救助困境中的人。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下,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反而会使更多的人因不能得到救助而加重伤害或死亡。这是因为,在没有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之前,虽然也常遗憾地出现民众围观而不予救助的冷漠情景,但国人的围观也具有极强的信号功能。很多情况下,一些道德高尚者,如军人、学生等,在较多情形下,正是凭借这种信号发现处于困境中的人并进行施救。而若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民众必然会有其对策行为。因害怕一不小心涉及犯罪,大家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如摔倒的老人、落水的人,连看都不敢再看一眼,最后连围观的都没有,需要救助的人因此不能经由围观信号而被道德高尚者及时发现,从而导致更多的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使人人自危,从而不仅不能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反而使民众之间变得更加疏远。这种冷漠才是真正的人间悲剧。再从执法机关的角度看,确定见死不救者并追究其责任需要信息支持,执法机关面临着发现见死不救者的信息障碍,从而会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对做好事反被讹者提供法律援助有难度

  面对问题,还有人说要对因做好事而遭讹者予以帮助。日前,国内有律师针对连续发生的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例,倡议成立“停止冷漠律师团联盟”,如果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团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这自然是好事,对被诬陷者而言,有帮助总比没帮助好。但问题在于,这种帮助所能起到的作用会有多大?国内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之所以很难判决,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疑难,而根源在于事实问题。这种瞬间发生的事,如果没有摄像头的记录,没有目击证人,事实就很难再搞清楚,律师对这种瞬间发生的事情在事实问题上所能起的作用极小。相反,在事实不能再搞清楚的情形下,律师的这种援助可能还会惠及真正的致害人。因此,从案件的性质看,法律援助在这类案件中所能起的作用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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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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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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