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的下属机构、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农村信用社,将怀孕的女职工狄崇艳无情辞退,涉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
狄崇艳不明白,农村信用社为何这样不公正地对待她?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的下属机构、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农村信用社,将怀孕的女职工狄崇艳无情辞退,涉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
就业,关乎收入,关乎尊严。特别是在个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单位扫地出门,这种痛苦就像种子一样,埋在了她和家人的心头。她哥哥狄崇国说,直到现在,狄崇艳还“一个月哭八回”,想起来这事儿就哭。他们不明白:农村信用社为何这样不公正地对待她?
怀着女儿,失去工作
狄崇艳的女儿今年3岁多,年纪虽小,却见证了母亲不幸的职业遭遇。在她尚未出生的时候,她母亲挺着8个月的大肚子,走进留庄镇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办公室。她本想请一个产假,却被告知“你以后不用来上班了”。就这样,孕妇狄崇艳被无情辞退,失去工作。一个多月后,她向别人隐瞒了自己已经失业的消息,坚强地生下了女儿。
女儿满月之后,她又来到单位要求上班,再次遭到拒绝。记者问:“别的女职工也怀孕生孩子,她们也被辞退了吗?”她说:“和我一样情况的有五六人,但她们都没有被辞退。她们都能休产假,产假期间也有工资,休完产假后又能回单位上班。”“你工作期间,是不是违反过规章制度,出现过账款不符的情况?”“没有!我没有任何过错。”“那你为什么被辞退?”“就是人家不想让我干了呗。”
过去一起工作的女同事,现在还都在“干着”,唯独狄崇艳“不干了”。如果说她与这些人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别人都参加了一场考试,且“无一例外”地通过了那场考试,考试之后都签了正式用工合同,现在拿着每月两三千元的工资。而她,没有参加那场考试。
考试那一天,“所有人都去考试了,留庄镇农村信用社里只剩下我和两位40多岁的老职工。很明显,不让我参加考试。”当时,狄崇艳就有了失业的预感。她告诉记者:“一看不让我去考试,我就想,这肯定是不想让我干啦!”“你是不是达不到参加考试的条件?”记者问。狄崇艳说:“不是。同事有的学历比我高,有的学历比我低。比我学历低的都参加考试了。”
一位妇女在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被辞退?
律师姜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说:“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姜伟说,狄崇艳在怀孕期间被农村信用社单方辞退,她的合法权益肯定是受到了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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