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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少女卖淫不能替社会道德负责

2011年11月10日 16:21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1月5日,上海一家媒体依据检方信息报道该市闸北区一起未成年少女卖淫及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报道称涉案少女共20人,多数为在校学生,涉及学校9所,其中两人未满14岁。涉案者为零花钱而主动卖淫、相互介绍卖淫,“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

  “援助交际”一词原出日本,“交际”一语虽未明示性行为,但其实质是性交易,与一般卖淫(性工作、商业性性服务)不同的是当事一方系少女特别是女中学生,另一方系成年男性,且少女并非以性交易为日常生计,而是在课余偶尔换取零用钱和物质享受。

  道德谴责赦免嫖客

  该家报道的媒体和接受其采访的检察官以道德化的痛心和谴责框定此案,称涉案少女“深受日本、台湾等地腐朽文化影响”、“对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并归因于家庭和学校教育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误入歧途。”报道还引述一段涉案少女与检察官的对话,以“贪图享乐”、“害人又害己”的自我谴责加强整个报道的道德基调。

  报道没有说明到底对哪些涉案者提起了公诉,卖淫不是刑事罪,组织卖淫者在涉案少女中应该只是20人中的少数,她们通过介绍朋友卖淫获利数百元或数千元,无论就犯罪恶性还是人数规模来说,都算不上“特大”。对卖淫原因的解释缺乏证据,报道中称“涉案学生中有1人父母离异,1人为领养子女,4人母亲为‘外来媳’,3人的父母对她们经常谩骂或过分溺爱。”可见20人中大多数来自所谓“正常家庭”,对“畸形家庭”的统计反映出检察官和报道者的偏见。

  报道将重点放在涉案少女身上,没有说明7名嫖客的身份,然而,从以往的一些报道看,这类男性的身份在被曝光后很容易成为焦点,例如在2009年浙江丽水强奸少女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中,一些涉案男性的公职人员及教师身份曾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此案中亦有两名少女未满14岁,与“丽水案”、“习水案”未必没有可比性,如果将谴责重点放在这些男性身上,完全可能构成一篇大不相同的报道。

  但是,报道放过了这些男性,以“援助交际”这个暧昧新词,重复对性道德的老套询唤,当性道德关切的不是成年妇女而是少女时,更具有焦虑的正当性,也更具有黄色化的消费价值。

  少女卖淫是否更可耻

  卖淫是社会性道德永远的伤疤或痒处,近年来可喜的变化是,随着更多人认识到了卖淫女的底层边缘境遇,追随执法部门打击成年卖淫女的报道不再像以往那么讨喜,对粗暴执法和侵权报道的不满正在超过对这些妇女的谴责。而少女卖淫似乎可以替代成为好素材。

  但少女卖淫并不比成年妇女卖淫更可耻,和那些嫖客相比更是如此,对妇女和男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持双重道德标准是虚伪的。相反,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应有更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司法者还是报道者。

  中国法律并未给14岁以上少女以特别的性保护,这或许意味着她们在性权利方面应该得到与成年妇女同样的对待,除非法律提高保护的年龄标准。

  成人负责与减低伤害

  或许只能回到两个基准看待这类事件:成人及社会责任和减低伤害。对未成年人的道德谴责其实是成人社会的自我赦免,面对未成年人的罪错,教育应该检讨,如李银河所说:“学校的所谓道德教育过于脱离生活现实,完全失败,只教给孩子们一些正确的高调,没有教给他们能让他们信服的价值观。”而且应该检讨的想必不仅是教育机构,若媒体和司法机关以优越身份向少女索求老套忏悔,真正的交流和教育仍然无从建立。

  而且,报道中也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重在降低逮捕、起诉数量,缩小或避免由于羁押而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如果对这起“特大案件”的实际判决并不那么重,那就是给未成年人、更给了本身道德迷茫的成人社会又一个机会。(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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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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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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