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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阳规定在押人员守监规可轻判遏制牢头狱霸

2011年11月10日 18: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而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朱某,近日刑满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法院在判决书里提到,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在羁押期间两次被看守所评为文明个人,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按照重庆市实行的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羁押期间表现可以影响量刑,具体有8种酌定从重和3种酌定从轻情节。朱某因服管听教、积极参加劳动,先后两次被推荐为在押人员文明个人,符合从轻条件。

  据了解,自2007年5月,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试行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以来,已考评3500余人次,38人在法院审判时受到从轻处罚,9人受到从重处罚。

  之所以推行这一制度源于,近年来,全国各地看守所频繁发生未决在押人员恃强凌弱、打架斗殴、强吃强拿等“牢头狱霸”现象,不仅破坏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也危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条例规定了对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奖惩的措施,包括表扬、奖励、警告、训诫,严重的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不难发现,奖惩措施比较简单笼统,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表现,不会与他们的判决结果挂钩,除非有重大立功或者再犯罪的情形,才能依法给予从轻或从重的处罚。

  “在押人员最关心的是定罪与量刑,特别是量刑结果,而现有的奖赏却无法触动他们。”云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红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有的奖励措施忽视了这个实际问题,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的表现是量刑空白。

  云阳县看守所一次对700余名在押人员的分析发现,在押人员有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不服管理等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人员达103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4.7%。

  从2007年5月起,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云阳县检察院、公安、法院开始试行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和流程,按照既定的“加减分”对未决人员的表现进行评鉴。

  据看守所监管干警反映,自从组织在押人员学习上述规定内容后,未决在押人员一般性违规由原来月均60人次下降到现在21人次,严重违规由原来的月均8次下降到现在的两次。被关禁闭和严管的人员也明显减少。

  在评鉴制度施行过程中,云阳县检察院建立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检察官巡查、检察官与监管民警定期联系、评鉴内容公开和提出量刑建议5个举措。

  据统计,驻所检察干警找在押人员谈话先后有1134人次,在押人员对评鉴制度提出意见和想法的有44人次。此外,驻所检察干警参加看守所评鉴会议达30余次,会上提出检察纠正意见16次全部被看守所采纳。

  今年6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在云阳县检察院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扩大试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工作现场会,决定在18个区县院进行扩大试点工作。

  “实践证明,实行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能有效激励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何红卫说,评鉴制度不仅有效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也为司法机关全面审查和准确量刑提供了重要保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周子衡评价道:“评鉴制度的实行,使监管秩序得到了有效加强,是社会管理创新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本报记者徐伟本报实习生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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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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