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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族加班无工资可申诉 试用期限过长不合法

2011年11月11日 14:39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年底到了,加班没有加班费,试用期被延长,跳槽咋会把工资跳“没”了?昨日(10日),本报“百姓问政”人社局第二期问政火爆开场。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调研员洪惠明、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杨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科长丁金祥作客本报“百姓问政”,为工薪族支招解决这些烦心事,并回答了汉网网友的提问。

  【烦事一:加班费】 加班没有钱 员工该如何维权

  昨日,汉口市民金小姐投诉说,自己已在一家银行上班近2年,加班是常态,周末和节假日也常常被要求赶工,但从来没有加班费。

  对此,杨捷回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必须要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是: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的天数;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是: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则必须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是:月工资收入÷21.75÷8×150%×加班小时数。

  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市民刘先生则反映,考勤表都在单位手中,加班时一般都打了下班的卡,自己又没有留底子,如何投诉?

  丁金祥说,劳动者要留意自己手中的工资单明细,看是否有“加班费”一栏,如果加了班而单位拒不发放加班费,就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保留工资单、加班签字表等证据资料,以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

  【烦事二:试用期】 试用不能太久 期限有严格规定

  市民陈先生说,单位与他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半年,这个合法吗?

  对此,杨捷表示,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陈先生尽管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系无效条款。

  【烦事三:跳槽】 炒单位鱿鱼 最好提前30天告知

  公司不好,我就炒了它,可为啥说我违法,不给我工资?刚刚跳槽的李小姐说,和公司的合同尚未到期,她昨天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可原公司以自己违法为由,拒绝支付近20天的工资。

  李小姐因此问询,“我不想在这个单位做了,是不是今天辞职就可以不去上班了?”

  洪惠明回答,李小姐此举属于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所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但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天数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也应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追究劳动者责任。(记者 邵澜 明眺生 通讯员 彭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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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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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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